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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人繼承台灣遺產,在美國要報什麼?Form 3520、繼承成本與台灣基金的 PFIC 陷阱

美國不對繼承人課遺產稅,但從台灣父母繼承超過 10 萬美元要報 Form 3520,漏報最高罰 25%。繼承資產的成本會重設為過世當天市價,台灣卻用公告現值估遺產——估價文件要準備兩套。繼承來的台灣基金,更是 PFIC 地雷。

戴眼鏡的乘客從飛機窗戶望向停機坪上的客機
圖|台灣那一端辦完了,回到美國,還有一份申報在等你。

台灣的遺產稅繳完了,房子過戶了,存款也匯回美國了。

你鬆了一口氣,以為終於結束。

然後隔年四月報稅的時候,你的 CPA 問你:「去年有沒有收到外國來的遺產?」

這一題,很多人回答「沒有」。不是故意隱瞞,是根本不知道「爸媽留下來的錢」在美國稅法上叫做 foreign bequest,而它有一張專屬的申報表。

直接答案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繼承台灣父母的遺產,本身不用在美國繳稅。但一年內從外國人或外國遺產收到的遺贈合計超過 10 萬美元,要申報 Form 3520,漏報每月罰 5%、最高 25%。繼承資產在美國的取得成本,會重設為過世當天的市價(step-up),台灣遺產稅卻用偏低的公告現值估價,所以要另外留存市價估價證明。繼承來的台灣共同基金與 ETF 屬於 PFIC,繼續持有的稅務負擔很重。

📋 重點整理

  • 美國沒有聯邦繼承稅;台灣父母的台灣資產,也不在美國遺產稅範圍內
  • Form 3520:一年內收到外國遺贈合計超過 10 萬美元就要申報,隨所得稅申報期限提交
  • 繼承資產的美國成本=過世當天市價(IRC §1014),這個數字決定你日後賣掉時的美國稅
  • 台灣遺產稅用公告現值,美國成本要用市價:估價證明要另外準備
  • 繼承的台灣帳戶要報 FBAR,資產夠大還要報 Form 8938
  • 台灣基金、ETF 是 PFIC;好消息是父母若一直是非美國人,繼承時成本仍可重設
  • 已繳的台灣遺產稅,不能抵美國所得稅

先說好消息:繼承本身,美國不課稅

美國沒有聯邦層級的繼承稅,繼承人收到遺產,不算所得。

美國的遺產稅是對「過世的人」課的。你的爸媽如果一直是台灣居民、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他們在台灣的房子、存款、台股,都不是美國境內資產,美國遺產稅管不到。

例外是:如果爸媽名下有美股、美國房產,那部分就可能要繳美國遺產稅,而且非美國人的免稅額只有 6 萬美元。這是另一個題目:

📖 跨境資產・延伸閱讀 台灣人持有美股、美國不動產,要繳美國遺產稅嗎? 如果爸媽名下有美國資產,那一塊要另外算。

不課稅,不代表不用報。接下來四件事,才是你真正要處理的。

第一件事:Form 3520,報的不是稅,是「我收到了」

Form 3520 是資訊申報,不產生稅款,但漏報的罰款非常重。

美國國稅局規定,美國人一年內從非美國居民個人或外國遺產收到的贈與或遺贈,合計超過 10 萬美元(包含相關人士的合計),就要在 Form 3520 申報;超過門檻時,其中每筆超過 5,000 美元的項目要逐筆列出(IRS, Gifts from foreign person)。

誰要報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符合居住天數的美國稅務居民
門檻一個稅務年度內,從外國人或外國遺產收到的遺贈合計超過 10 萬美元
什麼時候報實際收到的那一年;隨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提交(通常 4 月 15 日,延期最晚 10 月 15 日)
漏報罰款每月按遺贈金額 5% 計罰,最高 25%(有合理原因者可主張免罰)

請注意這個罰款的計算基礎:是遺產金額,不是稅額。一筆 100 萬美元的遺產漏報,最高罰款是 25 萬美元,而這筆遺產本來一毛稅都不用繳。

桌上攤開的美國報稅表格,一隻手指著表格欄位,旁邊放著筆與手機
圖|一張不用繳稅的表,漏了卻可能罰到遺產的四分之一。

第二件事:繼承成本會重設成市價,但你要證明那個市價

在美國稅法上,你繼承的資產,取得成本是「過世當天的市價」,不是爸媽當年買的價錢。

IRC §1014 規定,從被繼承人取得的財產,成本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天的公平市價計算(26 U.S.C. §1014)。這叫 step-up in basis。

爸媽 1990 年代買的房子,到現在漲了好幾倍。如果你以後把它賣掉,美國只對「過世那天之後」的增值課稅,之前漲的那一段,等於一筆勾銷。

問題出在台灣。

台灣遺產稅的估價標準,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這兩個數字,通常都明顯低於市價。所以台灣國稅局核定的遺產價值,不能直接拿來當你的美國成本。

同一間房子,兩套數字(以下為說明用假設數字)

用途 估價基礎 金額
台灣遺產稅申報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約 1,200 萬元
美國取得成本(§1014)過世當天公平市價約 3,000 萬元
差額沒有市價證明,日後賣房可能多算的美國資本利得約 1,800 萬元

我的建議是:繼承發生後,盡快請台灣的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一份以死亡日為基準的估價報告,連同當天的匯率紀錄一起留存。這份文件在台灣申報用不到,卻可能是你十年後在美國省下一大筆稅的關鍵。

第三件事:賣掉台灣的房子,台灣和美國各算一次

賣繼承來的台灣房子,台灣要先課一次,美國再算一次,兩邊用的成本不一樣。

台灣這一端,要看爸媽是什麼時候買的:

爸媽取得時間 你賣出時的台灣稅制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原則上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所得稅(只課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財政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適用房地合一稅:成本是繼承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非台灣居民持有超過 2 年,稅率 35%(2 年以內 45%)。持有期間可以合併爸媽的持有期間計算

資料來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美國這一端,則是用 §1014 的市價成本計算資本利得。台灣已經繳的房地合一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稅屬於所得稅,原則上可以在美國申請外國稅額扣抵,但扣抵有上限,要和你的 CPA 一起算。

你會發現一個有趣的落差:在台灣,成本被算得很低,稅可能很重;在美國,成本被算得很高,稅可能很輕。 先後順序和文件準備,會直接影響兩邊加起來的總成本。

📖 傳承規劃・延伸閱讀 賣繼承來的房,房地合一稅率為什麼不看你繼承多久? 併計長輩持有期間,稅率可能從 45% 降到 15%。

第四件事:繼承來的台灣帳戶和基金

台灣的帳戶繼承到你名下之後,就是你的「外國金融帳戶」,每年都要報。

申報 門檻
FBAR(FinCEN 114)全部外國金融帳戶合計,年度中任何時點超過 1 萬美元
Form 8938住在美國、單身:年底超過 5 萬美元或年度中超過 7.5 萬美元;夫妻合併申報:年底超過 10 萬美元或年度中超過 15 萬美元(住在海外門檻較高)

資料來源:IRS, Comparison of Form 8938 and FBAR Requirements。

真正的地雷,是台灣的共同基金和 ETF。

在美國稅法上,美國以外發行的基金和 ETF,通常屬於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美國人持有 PFIC,每年要另外申報 Form 8621;賣出或領到較大的配息時,可能適用懲罰性的計算方式,稅負遠高於一般投資。台積電這類營運公司的個股,通常不屬於 PFIC;問題主要在基金和 ETF。

一個很少人知道的好消息

IRC §1291(e) 原則上規定,繼承來的 PFIC 不能享有 step-up,成本要沿用被繼承人原本的成本。但如果被繼承人在整個持有期間都是非美國居民,這個限制就不適用(26 U.S.C. §1291(e))。一直住在台灣、不是美國人的爸媽,通常符合這個例外:你繼承的台灣基金,成本可以重設為過世當天的市價。

這代表什麼?繼承當下,這些基金在你手上的帳面利得接近零。很多家庭會和 CPA 討論,是否在繼承後不久就處分台灣基金和 ETF,用乾淨的成本離場,避免之後每年背著 PFIC 的申報和稅務負擔。實際怎麼做,要看金額、配息和你的整體稅務狀況。

台美雙邊盤點

爸媽名下有台灣基金、房子,孩子在美國?

市價估價要在什麼時候做、基金要不要繼承前先調整、哪些資產適合留給美國的孩子——這些事,在繼承發生前討論,選擇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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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繳的台灣遺產稅,美國能抵嗎?

不能。台灣遺產稅不是所得稅,不能在美國所得稅上扣抵。

美國的外國稅額扣抵,是針對外國「所得稅」。台灣遺產稅是對遺產課的稅,不屬於所得稅。好在美國本來就不對你繼承這件事課所得稅,所以這裡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要留意的是之後的「所得」:繼承來的房子收租金、存款有利息、股票有股利,這些都是你的美國應稅所得。台灣就源扣繳的所得稅,可以依規定在美國申請扣抵。

常見誤解

誤解:「遺產不用繳美國稅,所以什麼都不用報。」

事實:不用繳稅,但超過 10 萬美元要報 Form 3520;繼承的帳戶每年還要報 FBAR,可能還有 Form 8938。

誤解:「台灣國稅局核定的遺產價值,就是我在美國的成本。」

事實:台灣用公告現值估價,美國成本是過世當天的公平市價。沒有另外留存市價證明,日後賣房可能多繳美國稅。

誤解:「台灣基金放著就好,等需要再賣。」

事實:台灣基金和 ETF 對美國人來說是 PFIC,持有期間每年要申報,日後處分的稅務計算也很不利。

誤解:「錢留在台灣帳戶,美國就不知道。」

事實:帳戶在哪裡不影響你的申報義務。只要你是美國稅務居民,外國帳戶就要依規定申報。

我會建議怎麼開始?

如果繼承已經發生:

  1. 確認收到遺產的年度和金額:超過 10 萬美元,告訴你的 CPA 要準備 Form 3520
  2. 補一份市價估價:不動產請估價師出具以死亡日為基準的報告,連同當日匯率留存
  3. 列出繼承的台灣金融帳戶:確認 FBAR、Form 8938 的申報範圍
  4. 檢查有沒有台灣基金或 ETF:和 CPA 討論是否、何時處分

如果繼承還沒發生:

先和爸媽一起看資產清單。哪些是基金、哪些是個股、房子是哪一年買的、哪些資產更適合留給住在台灣的家人,這些事在生前討論,選擇最多。

📖 傳承規劃・延伸閱讀 人在美國,爸媽在台灣過世:遺產稅申報、繼承登記,到把錢匯回美國 台灣這一端的流程:授權書驗證、平等互惠、外匯規定。

海蒂觀點

跨國繼承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兩邊的專業人士各看一半。

台灣的代書把遺產稅和過戶辦得很好,美國的 CPA 把所得稅報得很好,但沒有人告訴你:台灣核定的那個遺產價值,不能拿去當美國的成本;爸媽買的那支台灣 ETF,到了你手上會變成一個每年都要處理的 PFIC。

我的觀點是:跨國家庭的傳承,需要有人站在中間,同時看兩邊的規則。最好的時機不是繼承發生之後,而是爸媽還在、大家還能坐下來一起討論的時候。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繼承台灣父母的遺產,要繳美國的稅嗎?

繼承本身不用。美國沒有聯邦繼承稅,遺產不算繼承人的所得;台灣父母若不是美國人,他們在台灣的資產也不在美國遺產稅範圍內。但繼承後產生的租金、利息、股利和日後的出售利得,要在美國申報所得稅。

Form 3520 的 10 萬美元,是每個繼承人分別計算嗎?

是以你個人在一個稅務年度內,從外國人或外國遺產收到的金額合計判斷,並包含相關人士的合計。兄弟姊妹各自收到的部分,各自判斷是否超過門檻。

我已經錯過 Form 3520 的申報期限怎麼辦?

盡快和熟悉國際申報的 CPA 討論補報。罰款按月累計、最高 25%,但若能說明合理原因,可以主張免罰。越早處理,選擇越多。

繼承的台灣股票也算 PFIC 嗎?

台積電這類實際經營事業的公司個股,通常不屬於 PFIC。PFIC 問題主要出在共同基金、ETF 這類集合投資工具。實際判斷要看個別標的的收入與資產結構,建議請 CPA 確認。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稅務、法律或投資意見。美國與台灣的稅務規定會依個人身分、資產類型與最新法規而有差異,請依自身情況諮詢合格的美國 CPA、台灣會計師或律師。文中金額為說明用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Sources

  1. IRS,Gifts from foreign person
  2. Cornell Law School LII,26 U.S.C. §1014
  3. Cornell Law School LII,26 U.S.C. §1291
  4. IRS,Comparison of Form 8938 and FBAR Requirements
  5.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
  6.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7. 財政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整理自 KPMG 台灣〈房地合一稅制修正 有助稅負減輕〉,2023 年 11 月

— He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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