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人繼承台灣遺產,在美國要報什麼?Form 3520、繼承成本與台灣基金的 PFIC 陷阱
美國不對繼承人課遺產稅,但從台灣父母繼承超過 10 萬美元要報 Form 3520,漏報最高罰 25%。繼承資產的成本會重設為過世當天市價,台灣卻用公告現值估遺產——估價文件要準備兩套。繼承來的台灣基金,更是 PFIC 地雷。

台灣的遺產稅繳完了,房子過戶了,存款也匯回美國了。
你鬆了一口氣,以為終於結束。
然後隔年四月報稅的時候,你的 CPA 問你:「去年有沒有收到外國來的遺產?」
這一題,很多人回答「沒有」。不是故意隱瞞,是根本不知道「爸媽留下來的錢」在美國稅法上叫做 foreign bequest,而它有一張專屬的申報表。
直接答案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繼承台灣父母的遺產,本身不用在美國繳稅。但一年內從外國人或外國遺產收到的遺贈合計超過 10 萬美元,要申報 Form 3520,漏報每月罰 5%、最高 25%。繼承資產在美國的取得成本,會重設為過世當天的市價(step-up),台灣遺產稅卻用偏低的公告現值估價,所以要另外留存市價估價證明。繼承來的台灣共同基金與 ETF 屬於 PFIC,繼續持有的稅務負擔很重。
📋 重點整理
- 美國沒有聯邦繼承稅;台灣父母的台灣資產,也不在美國遺產稅範圍內
- Form 3520:一年內收到外國遺贈合計超過 10 萬美元就要申報,隨所得稅申報期限提交
- 繼承資產的美國成本=過世當天市價(IRC §1014),這個數字決定你日後賣掉時的美國稅
- 台灣遺產稅用公告現值,美國成本要用市價:估價證明要另外準備
- 繼承的台灣帳戶要報 FBAR,資產夠大還要報 Form 8938
- 台灣基金、ETF 是 PFIC;好消息是父母若一直是非美國人,繼承時成本仍可重設
- 已繳的台灣遺產稅,不能抵美國所得稅
先說好消息:繼承本身,美國不課稅
美國沒有聯邦層級的繼承稅,繼承人收到遺產,不算所得。
美國的遺產稅是對「過世的人」課的。你的爸媽如果一直是台灣居民、不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他們在台灣的房子、存款、台股,都不是美國境內資產,美國遺產稅管不到。
例外是:如果爸媽名下有美股、美國房產,那部分就可能要繳美國遺產稅,而且非美國人的免稅額只有 6 萬美元。這是另一個題目:
📖 跨境資產・延伸閱讀 台灣人持有美股、美國不動產,要繳美國遺產稅嗎? 如果爸媽名下有美國資產,那一塊要另外算。不課稅,不代表不用報。接下來四件事,才是你真正要處理的。
第一件事:Form 3520,報的不是稅,是「我收到了」
Form 3520 是資訊申報,不產生稅款,但漏報的罰款非常重。
美國國稅局規定,美國人一年內從非美國居民個人或外國遺產收到的贈與或遺贈,合計超過 10 萬美元(包含相關人士的合計),就要在 Form 3520 申報;超過門檻時,其中每筆超過 5,000 美元的項目要逐筆列出(IRS, Gifts from foreign person)。
| 誰要報 | 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符合居住天數的美國稅務居民 |
| 門檻 | 一個稅務年度內,從外國人或外國遺產收到的遺贈合計超過 10 萬美元 |
| 什麼時候報 | 實際收到的那一年;隨個人所得稅申報期限提交(通常 4 月 15 日,延期最晚 10 月 15 日) |
| 漏報罰款 | 每月按遺贈金額 5% 計罰,最高 25%(有合理原因者可主張免罰) |
請注意這個罰款的計算基礎:是遺產金額,不是稅額。一筆 100 萬美元的遺產漏報,最高罰款是 25 萬美元,而這筆遺產本來一毛稅都不用繳。

第二件事:繼承成本會重設成市價,但你要證明那個市價
在美國稅法上,你繼承的資產,取得成本是「過世當天的市價」,不是爸媽當年買的價錢。
IRC §1014 規定,從被繼承人取得的財產,成本以被繼承人死亡當天的公平市價計算(26 U.S.C. §1014)。這叫 step-up in basis。
爸媽 1990 年代買的房子,到現在漲了好幾倍。如果你以後把它賣掉,美國只對「過世那天之後」的增值課稅,之前漲的那一段,等於一筆勾銷。
問題出在台灣。
台灣遺產稅的估價標準,土地用公告土地現值、房屋用評定標準價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這兩個數字,通常都明顯低於市價。所以台灣國稅局核定的遺產價值,不能直接拿來當你的美國成本。
同一間房子,兩套數字(以下為說明用假設數字)
| 用途 | 估價基礎 | 金額 |
|---|---|---|
| 台灣遺產稅申報 | 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 約 1,200 萬元 |
| 美國取得成本(§1014) | 過世當天公平市價 | 約 3,000 萬元 |
| 差額 | 沒有市價證明,日後賣房可能多算的美國資本利得 | 約 1,800 萬元 |
我的建議是:繼承發生後,盡快請台灣的不動產估價師出具一份以死亡日為基準的估價報告,連同當天的匯率紀錄一起留存。這份文件在台灣申報用不到,卻可能是你十年後在美國省下一大筆稅的關鍵。
第三件事:賣掉台灣的房子,台灣和美國各算一次
賣繼承來的台灣房子,台灣要先課一次,美國再算一次,兩邊用的成本不一樣。
台灣這一端,要看爸媽是什麼時候買的:
| 爸媽取得時間 | 你賣出時的台灣稅制 |
|---|---|
|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 | 原則上適用舊制:土地交易所得免所得稅(只課土地增值稅),房屋部分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財政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 |
|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 | 適用房地合一稅:成本是繼承時的公告土地現值與房屋評定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非台灣居民持有超過 2 年,稅率 35%(2 年以內 45%)。持有期間可以合併爸媽的持有期間計算 |
資料來源: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美國這一端,則是用 §1014 的市價成本計算資本利得。台灣已經繳的房地合一稅或財產交易所得稅屬於所得稅,原則上可以在美國申請外國稅額扣抵,但扣抵有上限,要和你的 CPA 一起算。
你會發現一個有趣的落差:在台灣,成本被算得很低,稅可能很重;在美國,成本被算得很高,稅可能很輕。 先後順序和文件準備,會直接影響兩邊加起來的總成本。
📖 傳承規劃・延伸閱讀 賣繼承來的房,房地合一稅率為什麼不看你繼承多久? 併計長輩持有期間,稅率可能從 45% 降到 15%。第四件事:繼承來的台灣帳戶和基金
台灣的帳戶繼承到你名下之後,就是你的「外國金融帳戶」,每年都要報。
| 申報 | 門檻 |
|---|---|
| FBAR(FinCEN 114) | 全部外國金融帳戶合計,年度中任何時點超過 1 萬美元 |
| Form 8938 | 住在美國、單身:年底超過 5 萬美元或年度中超過 7.5 萬美元;夫妻合併申報:年底超過 10 萬美元或年度中超過 15 萬美元(住在海外門檻較高) |
真正的地雷,是台灣的共同基金和 ETF。
在美國稅法上,美國以外發行的基金和 ETF,通常屬於被動外國投資公司(PFIC)。美國人持有 PFIC,每年要另外申報 Form 8621;賣出或領到較大的配息時,可能適用懲罰性的計算方式,稅負遠高於一般投資。台積電這類營運公司的個股,通常不屬於 PFIC;問題主要在基金和 ETF。
一個很少人知道的好消息
IRC §1291(e) 原則上規定,繼承來的 PFIC 不能享有 step-up,成本要沿用被繼承人原本的成本。但如果被繼承人在整個持有期間都是非美國居民,這個限制就不適用(26 U.S.C. §1291(e))。一直住在台灣、不是美國人的爸媽,通常符合這個例外:你繼承的台灣基金,成本可以重設為過世當天的市價。
這代表什麼?繼承當下,這些基金在你手上的帳面利得接近零。很多家庭會和 CPA 討論,是否在繼承後不久就處分台灣基金和 ETF,用乾淨的成本離場,避免之後每年背著 PFIC 的申報和稅務負擔。實際怎麼做,要看金額、配息和你的整體稅務狀況。
台美雙邊盤點
爸媽名下有台灣基金、房子,孩子在美國?
市價估價要在什麼時候做、基金要不要繼承前先調整、哪些資產適合留給美國的孩子——這些事,在繼承發生前討論,選擇最多。
預約 15 分鐘台美繼承盤點 →已經繳的台灣遺產稅,美國能抵嗎?
不能。台灣遺產稅不是所得稅,不能在美國所得稅上扣抵。
美國的外國稅額扣抵,是針對外國「所得稅」。台灣遺產稅是對遺產課的稅,不屬於所得稅。好在美國本來就不對你繼承這件事課所得稅,所以這裡沒有重複課稅的問題。
要留意的是之後的「所得」:繼承來的房子收租金、存款有利息、股票有股利,這些都是你的美國應稅所得。台灣就源扣繳的所得稅,可以依規定在美國申請扣抵。
常見誤解
誤解:「遺產不用繳美國稅,所以什麼都不用報。」
事實:不用繳稅,但超過 10 萬美元要報 Form 3520;繼承的帳戶每年還要報 FBAR,可能還有 Form 8938。
誤解:「台灣國稅局核定的遺產價值,就是我在美國的成本。」
事實:台灣用公告現值估價,美國成本是過世當天的公平市價。沒有另外留存市價證明,日後賣房可能多繳美國稅。
誤解:「台灣基金放著就好,等需要再賣。」
事實:台灣基金和 ETF 對美國人來說是 PFIC,持有期間每年要申報,日後處分的稅務計算也很不利。
誤解:「錢留在台灣帳戶,美國就不知道。」
事實:帳戶在哪裡不影響你的申報義務。只要你是美國稅務居民,外國帳戶就要依規定申報。
我會建議怎麼開始?
如果繼承已經發生:
- 確認收到遺產的年度和金額:超過 10 萬美元,告訴你的 CPA 要準備 Form 3520
- 補一份市價估價:不動產請估價師出具以死亡日為基準的報告,連同當日匯率留存
- 列出繼承的台灣金融帳戶:確認 FBAR、Form 8938 的申報範圍
- 檢查有沒有台灣基金或 ETF:和 CPA 討論是否、何時處分
如果繼承還沒發生:
先和爸媽一起看資產清單。哪些是基金、哪些是個股、房子是哪一年買的、哪些資產更適合留給住在台灣的家人,這些事在生前討論,選擇最多。
📖 傳承規劃・延伸閱讀 人在美國,爸媽在台灣過世:遺產稅申報、繼承登記,到把錢匯回美國 台灣這一端的流程:授權書驗證、平等互惠、外匯規定。海蒂觀點
跨國繼承最容易出錯的地方,是兩邊的專業人士各看一半。
台灣的代書把遺產稅和過戶辦得很好,美國的 CPA 把所得稅報得很好,但沒有人告訴你:台灣核定的那個遺產價值,不能拿去當美國的成本;爸媽買的那支台灣 ETF,到了你手上會變成一個每年都要處理的 PFIC。
我的觀點是:跨國家庭的傳承,需要有人站在中間,同時看兩邊的規則。最好的時機不是繼承發生之後,而是爸媽還在、大家還能坐下來一起討論的時候。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繼承台灣父母的遺產,要繳美國的稅嗎?
繼承本身不用。美國沒有聯邦繼承稅,遺產不算繼承人的所得;台灣父母若不是美國人,他們在台灣的資產也不在美國遺產稅範圍內。但繼承後產生的租金、利息、股利和日後的出售利得,要在美國申報所得稅。
Form 3520 的 10 萬美元,是每個繼承人分別計算嗎?
是以你個人在一個稅務年度內,從外國人或外國遺產收到的金額合計判斷,並包含相關人士的合計。兄弟姊妹各自收到的部分,各自判斷是否超過門檻。
我已經錯過 Form 3520 的申報期限怎麼辦?
盡快和熟悉國際申報的 CPA 討論補報。罰款按月累計、最高 25%,但若能說明合理原因,可以主張免罰。越早處理,選擇越多。
繼承的台灣股票也算 PFIC 嗎?
台積電這類實際經營事業的公司個股,通常不屬於 PFIC。PFIC 問題主要出在共同基金、ETF 這類集合投資工具。實際判斷要看個別標的的收入與資產結構,建議請 CPA 確認。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稅務、法律或投資意見。美國與台灣的稅務規定會依個人身分、資產類型與最新法規而有差異,請依自身情況諮詢合格的美國 CPA、台灣會計師或律師。文中金額為說明用假設,不代表任何真實個案。
Sources
- IRS,Gifts from foreign person
- Cornell Law School LII,26 U.S.C. §1014
- Cornell Law School LII,26 U.S.C. §1291
- IRS,Comparison of Form 8938 and FBAR Requirements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4
- 財政部 104 年 8 月 19 日台財稅字第 10404620870 號令,整理自 KPMG 台灣〈房地合一稅制修正 有助稅負減輕〉,2023 年 1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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