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跨境家庭決策工具書
CRS 與所得稅協定
查閱手冊
先判斷稅務居民,再追蹤帳戶資訊,最後逐類確認課稅權。
所得稅協定
自動交換對象
居民、帳戶、所得
選擇查閱章節
EXECUTIVE BRIEF
先把資訊交換與課稅判斷拆開
一個家庭在台灣生活、到日本工作,並在澳洲持有金融帳戶時,最容易混在一起的有三件事:哪裡把他視為稅務居民、哪個國家會收到帳戶資料,以及每一類所得最後由誰課稅。三件事必須分開查,再放回同一張資產與身分地圖。
183 天不是台灣設籍者的通用門檻;協定居民身分也不會排除來源地對特定所得的課稅權。涉及兩地居民爭議時,要依協定條文與個別所得逐步判斷。
DECISION START
每次盤點,先回答三個問題
你是哪些地方的稅務居民?
逐一套用各地國內法。若同時被兩地視為居民,再檢查兩地間是否有所得稅協定及雙重居民條款。
帳戶由哪裡的金融機構管理?
確認帳戶所在地、帳戶持有人或控制人分類、自我證明上的稅務居住地,以及兩地間是否已有 CRS 交換安排。
所得是什麼類型,來源在哪裡?
不動產租金、股利、利息、薪資、營業利潤與出售資產所得的課稅規則不同,不能用一個「全球所得」答案概括。
稅務居民 × 帳戶所在地 × 所得類型,三者交集才是可執行的判斷。
SYSTEM MAP
CRS 與所得稅協定,各自處理什麼
| 判斷面向 | CRS | 所得稅協定 |
|---|---|---|
| 核心功能 | 金融帳戶資訊的盡職審查、申報與跨境自動交換 | 分配兩地課稅權,處理減免與雙重課稅 |
| 主要執行者 | 金融機構與稅務主管機關 |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與兩地稅務機關 |
| 判斷起點 | 帳戶、稅務居住地、自我證明與實體分類 | 居民身分、所得類型、所得來源與實際受益人 |
| 會不會直接算出稅額 | 不會。財政部說明,交換取得資料供風險評估與選案參考 | 不直接代替申報,但會影響可課稅範圍、上限、免稅或扣抵 |
| 兩者的連接點 | 協定的資訊交換條款可提供法律基礎,CRS 自動交換仍需主管機關協議與有效交換安排。 | |
一句話查閱
CRS 回答「資料會去哪裡」;所得稅協定回答「這筆所得怎麼分配課稅權」。TAIWAN TREATY NETWORK
台灣 36 個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截至 2026-09-08,財政部列出的已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共 36 個。名單代表「存在協定」,不代表每一地的股利、利息、權利金稅率或申請程序相同。實際適用前仍要讀個別協定條文與國內程序。
亞洲
10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泰國、越南
大洋洲
4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吐瓦魯
歐洲
16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北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非洲
4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帝尼
美洲
2加拿大、巴拉圭
三個 CRS 交換對象(日本、英國、澳洲)的協定上限稅率,整理在 06 章末的 表 02。
臺吐所得稅協定於 2026 年 6 月 11 日生效,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生效日與開始適用日要分開看。
CRS EXCHANGE NETWORK
台灣目前與三地進行自動交換
台灣透過國內 CRS 規則與雙邊主管機關協議執行自動交換。財政部 2026 年 7 月公布的資料仍列日本、澳洲、英國三個交換對象。金融機構於每年 6 月申報前一年度應申報金融帳戶資料,這是金融機構的申報義務,不是個人的「CRS 報稅期限」。
| 年度 | 申報金融機構 | 應申報帳戶 | 帳戶餘額 | 收入金額 |
|---|---|---|---|---|
| 111 年度 | 1,814 家 | 165,428 筆 | 1,446 億元 | 332 億元 |
| 112 年度 | 1,826 家 | 183,542 筆 | 1,608 億元 | 369 億元 |
| 113 年度 | 1,842 家 | 203,336 筆 | 1,719 億元 | 464 億元 |
| 114 年度 | 1,887 家 | 225,222 筆 | 2,025 億元 | 617 億元 |
114 年度統計指台灣金融機構申報由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的金融帳戶;不能把這組數字解讀成台灣從境外收到的帳戶數。
帳戶所在地可能與其他稅務居住地交換;台灣端的海外所得申報也有獨立規則。兩件事都不能只看「是否直接送回台灣」。
WORKING PROCESS
從銀行自我證明到所得申報的六步流程
- 01
畫出人與資產地圖
列出家庭成員、年度停留天數、住所、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在地、工作或營業地,以及所有金融帳戶與持有架構。
- 02
逐地判斷國內法居民身分
先看每一地自己的居民規則。護照、戶籍、永久居留與實際居住都可能是證據,但不能由單一項目直接下結論。
- 03
處理雙重居民
若兩地同時認定為居民,確認是否有適用協定,再依協定中的永久住所、主要利益中心、經常居所等順序判斷。
- 04
核對金融機構紀錄
檢查自我證明、地址、稅籍編號、帳戶持有人與控制人分類是否一致。身分改變時要依金融機構要求更新。
- 05
逐類整理所得與完稅證明
將股利、利息、租金、薪資、營業所得與處分所得分開,保存來源地扣繳憑單、申報書與完稅文件。
- 06
套用國內法與協定
確認來源地是否保留課稅權,居民地如何申報,以及是否可適用免稅、較低稅率或外國稅額扣抵與其上限。
WORKED EXAMPLE
台日雙重居民:正確的判斷順序
某家庭成員在台灣設有戶籍,年度內在台灣居住合計滿 31 天;同一年度也因在日本的住所與生活安排,被日本依國內法視為稅務居民。此時先確認兩地國內法結果,再進入臺日租稅協定的雙重居民判斷。
永久住所
哪一地有可持續使用的住所?若兩地都有,進入下一步。
主要利益中心
個人及經濟關係與哪一地較密切?家庭、工作、事業與財產管理都可能影響判斷。
經常居所
若主要利益中心仍無法決定,檢查通常或經常居住在哪一地。
國民或公民身分
仍無法決定時,再依協定條文檢查國民或公民身分。
這個順序解決的是「協定居民」問題
它不會讓另一地所有課稅權消失。判定後仍要按照薪資、股利、利息、不動產所得等個別條文分配課稅權,再依國內法與協定處理重複課稅。
如果上述順序仍無法決定,依臺日協定,該個人不得適用協定所定的減稅或免稅優惠。發生不符合協定的課稅或居民身分爭議時,可以另行評估相互協議程序;它不是自動接續的第五個 Tie-Breaker。
接續上面的情境,假設最後判定為台灣協定居民,當年度唯一的海外所得是日本上市公司股利,稅前總額折合台幣 120 萬元。日本國內法對非居住者的上市股票股利扣 15.315%。要事先透過付款機構向日本提出適用協定稅率的申請書(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に関する届出書),才會依臺日協定上限扣 10%,也就是 12 萬元,以下假設已經辦好。
台灣端海外所得達到 100 萬元門檻,120 萬元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因加計這筆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最多 24 萬元,這是扣抵的天花板。日本已扣的 12 萬元能抵多少,要看加上這筆所得後基本所得額有沒有超過 750 萬元,以及基本稅額有沒有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基本所得額仍在 750 萬元以內時,增加的基本稅額是 0,日本扣的稅就沒有可抵的空間。申報扣抵時要附日本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協定把日本那端壓到 10%,台灣這端能不能抵掉,取決於你的基本所得額有沒有過門檻。
三個交換對象的協定上限稅率,加台灣端四個門檻
上限是協定給的天花板。來源地國內法扣繳率更低時用更低的;要適用協定稅率,仍須依各國程序提出居住者證明與申請文件。
| 來源地 | 股利 | 利息 | 權利金 | 備註 |
|---|---|---|---|---|
| 日本 | 10% | 10% | 10% | 2017-01-01 起適用 |
| 英國 | 10%;英國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用不動產所得配發的股利 15% | 10% | 10% | 2021 年修訂議定書後的稅率 |
| 澳洲 | 15%;已在澳洲繳過公司稅的股利 10% | 10% | 12.5% | 已繳過公司稅的股利,澳洲國內法本來就不扣稅;沒繳過的才是 15% |
| 項目 | 數字與規則 | 依據 |
|---|---|---|
| 海外所得計入門檻 | 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達 100 萬元就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 |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 | 750 萬元(113 年度起適用,之後年度以財政部賦稅署公告為準)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賦稅署公告 |
| 基本稅額稅率 | 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的部分,按 20% 計算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 |
| 國外已納稅額扣抵 | 海外所得已在來源地繳的所得稅可以扣抵,上限是因加計該筆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申報時可抵金額另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限制,取實際已納稅額與限額較低者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扣抵限額公式 |
COMMON MISREADS
六個常見誤解
01住不到 183 天,就一定不是台灣稅務居民?
不一定。年度內在台灣設有戶籍且居住滿 31 天者,通常屬台灣居住者;居住 1 至 30 天者還要看生活及經濟重心。183 天標準適用於在台灣無住所者的另一項判斷。
02持有兩本護照,就一定是兩地稅務居民?
不一定。國籍可能是協定判斷中的後段因素,但國內法居民身分通常還要看住所、停留、家庭與經濟關係。
03帳戶不在日本、澳洲或英國,台灣就不用申報?
錯。CRS 交換關係與個人所得申報是兩套問題。台灣沒有直接收到某地 CRS 資料,不會免除依台灣法令申報所得的義務。
04CRS 資料一交換,稅務機關就會直接開稅單?
財政部明確說明,交換取得的 CRS 資訊不會直接用於課稅,而是供風險評估及選案參考。納稅結果仍要依所得事實與適用法規認定。
05有所得稅協定,另一地就完全不能課稅?
錯。來源地常對特定所得保留課稅權。協定可能限制稅率、提供免稅或要求居民地給予扣抵,實際結果要按所得類型查。
06外國已繳的稅,全部都可以在台灣扣抵?
不一定。扣抵須符合國內法或協定條件,並受扣抵上限、所得分類、完稅證明及申報程序限制。上限怎麼算,見 表 02-B 與 06 章的算式。
DOCUMENT CHECKLIST
與跨境稅務專業人士會談前,先備妥這些資料
身分與居住
- 各國護照、居留或簽證資料
- 最近三年逐日停留紀錄
- 各地住所及租賃或持有文件
-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居住地
- 各地稅籍編號與居民證明
帳戶與持有架構
- 所有金融機構與帳戶所在地
- 銀行 CRS 自我證明副本
- 公司、合夥、信託或保單架構
- 實際受益人及控制人資料
- 年度帳戶餘額與收入紀錄
所得與完稅證據
- 薪資、股利、利息與租金明細
- 資產出售或贖回交易紀錄
- 來源地扣繳憑單與完稅證明
- 各地申報書及核定通知
- 重大身分或資產變動日期
先完成家庭成員、稅務居民、帳戶與所得的完整對照,再判斷資料流向、申報義務與課稅權。
SCOPE & METHODOLOGY
適用範圍、查核方法與限制
本手冊聚焦台灣個人與跨境家庭的初步判斷。未完整涵蓋公司稅務居民、信託分類、FATCA、遺產與贈與稅、各國本地申報表或每一協定所得條文。
核心數字、日期與判斷順序以台灣財政部、主管法規及協定正文為主。所有可變動名單均標示最後查證日期;統計數字在財政部每年 7 月前後公布新年度申報統計後更新。
本手冊適合建立問題清單與文件清單,不能直接取代個別年度、所得類型及持有架構的法律或稅務意見。
官方來源
- 財政部|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 36 個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及完整國家清單
- 財政部|114 年度 CRS 申報資料統計 日本、澳洲、英國三個交換對象及最新申報統計
- 財政部|金融機構每年 6 月辦理 CRS 申報 申報主體與年度申報期間
- 財政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機制進展 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主管機關協議與 CRS 自動交換安排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台灣個人稅務居民判斷 設有戶籍者的 31 天與生活及經濟重心標準,以及無住所者的 183 天標準
- 財政部|所得稅協定如何消除雙重課稅 課稅權分配、減免與外國稅額扣抵的基本原則
- 財政部|臺日租稅協定生效及適用公告 2016 年 6 月 13 日生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財政部|臺吐所得稅協定生效公告 2026 年 6 月 11 日生效,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 臺日租稅協定中譯本 第 4 條雙重居民判定及第 25 條資訊交換
- 財政部主管法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個人海外所得與外國已納稅額扣抵的國內法基礎
- 財政部主管法規|CRS 作業辦法 金融機構盡職審查、應申報帳戶與申報資料範圍
- 財政部主管法規|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 相互協議程序的申請與處理規範
- 財政部|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一覽表 日本、英國、澳洲協定上限稅率,2026 年 9 月 4 日更新(表 02-A)
-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海外所得 100 萬元計入門檻、第 13 條免稅額、20% 稅率與國外已納稅額扣抵上限(表 02-B)
-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 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自 113 年度起調整為 750 萬元
- 財政部|113 年度 CRS 申報資料統計 1,842 家金融機構、203,336 筆帳戶、餘額 1,719 億元(圖 02)
- 財政部|112 年度 CRS 申報資料統計 1,826 家、183,542 筆、餘額 1,608 億元;同頁列出 111 年度修正後數字(圖 02)
- 財政部|111 年度 CRS 申報資料統計 1,814 家、165,961 筆(原公布值);帳戶、餘額與收入後經 112 年度統計修正(圖 02)
更新紀錄
- 1.02026-08-28
首版發布。
- 1.12026-09-08
新增表 01(CRS 申報四年統計)、圖 02(同一組數字的趨勢圖)、表 02(協定上限稅率與台灣端門檻)、06 章股利算式;閱讀時間、來源與版本紀錄更新。
- 1.2 預告2027-01
臺吐所得稅協定與臺星新協定均自 2027-01-01 起適用;財政部年底更新協定網絡與 CRS 名單後改版。
免責聲明
本手冊供一般教育與決策準備使用,不構成個別稅務、法律、會計或投資建議。跨境居民身分與課稅結果會受年度事實、所得類型、文件、各地法規及協定版本影響。採取申報、移居、持有架構調整或資產移轉前,請由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合格專業人士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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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家庭的身分、帳戶與資產放回同一張圖
如果你的情況同時牽涉兩個以上國家,可以先帶著本手冊的文件清單完成資料盤點,再預約討論需要由哪些專業人士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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