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IDY CROSS-BORDER FIELD GUIDE ISSUE 01 · 2026

台灣跨境家庭決策工具書

CRS 與所得稅協定
查閱手冊

先判斷稅務居民,再追蹤帳戶資訊,最後逐類確認課稅權。

36 台灣已生效全面性
所得稅協定
3 台灣目前 CRS
自動交換對象
3 每次判斷先問
居民、帳戶、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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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EXECUTIVE BRIEF

先把資訊交換與課稅判斷拆開

一個家庭在台灣生活、到日本工作,並在澳洲持有金融帳戶時,最容易混在一起的有三件事:哪裡把他視為稅務居民、哪個國家會收到帳戶資料,以及每一類所得最後由誰課稅。三件事必須分開查,再放回同一張資產與身分地圖。

01

CRS 傳遞資料

金融機構辨識應申報帳戶,主管機關再依有效交換關係傳送資料。CRS 本身不計算稅額。

02

協定分配課稅權

所得稅協定按股利、利息、不動產、薪資等所得類型,處理課稅權與雙重課稅減免。

03

國籍不等於稅務居民

護照、永久居留與稅務居民是不同概念。判斷要回到各地國內法及適用協定。

04

183 天不是通用答案

台灣設有戶籍者可能適用 31 天及生活經濟重心標準;無住所者才另看 183 天。

查閱提醒

183 天不是台灣設籍者的通用門檻;協定居民身分也不會排除來源地對特定所得的課稅權。涉及兩地居民爭議時,要依協定條文與個別所得逐步判斷。

01

DECISION START

每次盤點,先回答三個問題

1

你是哪些地方的稅務居民?

逐一套用各地國內法。若同時被兩地視為居民,再檢查兩地間是否有所得稅協定及雙重居民條款。

2

帳戶由哪裡的金融機構管理?

確認帳戶所在地、帳戶持有人或控制人分類、自我證明上的稅務居住地,以及兩地間是否已有 CRS 交換安排。

3

所得是什麼類型,來源在哪裡?

不動產租金、股利、利息、薪資、營業利潤與出售資產所得的課稅規則不同,不能用一個「全球所得」答案概括。

稅務居民 × 帳戶所在地 × 所得類型,三者交集才是可執行的判斷。

02

SYSTEM MAP

CRS 與所得稅協定,各自處理什麼

判斷面向 CRS 所得稅協定
核心功能 金融帳戶資訊的盡職審查、申報與跨境自動交換 分配兩地課稅權,處理減免與雙重課稅
主要執行者 金融機構與稅務主管機關 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與兩地稅務機關
判斷起點 帳戶、稅務居住地、自我證明與實體分類 居民身分、所得類型、所得來源與實際受益人
會不會直接算出稅額 不會。財政部說明,交換取得資料供風險評估與選案參考 不直接代替申報,但會影響可課稅範圍、上限、免稅或扣抵
兩者的連接點 協定的資訊交換條款可提供法律基礎,CRS 自動交換仍需主管機關協議與有效交換安排。

一句話查閱

CRS 回答「資料會去哪裡」;所得稅協定回答「這筆所得怎麼分配課稅權」。
CRS 資料流與所得稅協定課稅權分配圖。左側資料線:金融機構辨識應申報帳戶,屬地主管機關收集彙整,再依有效交換關係傳送給交換夥伴,用途是風險評估與選案參考,不直接計算稅額。右側課稅線:先確認協定居民身分與適用資格,再看所得類型與來源,最後分配來源地與居民地的課稅權,依規則處理減免、扣抵與申報程序。兩條線的共同起點都是稅務居民身分
圖 01|CRS 管理金融帳戶資料如何交換;所得稅協定處理兩地如何分配課稅權。兩條線都要先從稅務居民身分開始。
03

TAIWAN TREATY NETWORK

台灣 36 個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

截至 2026-09-08,財政部列出的已簽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共 36 個。名單代表「存在協定」,不代表每一地的股利、利息、權利金稅率或申請程序相同。實際適用前仍要讀個別協定條文與國內程序。

亞洲

10

印度、印尼、以色列、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泰國、越南

大洋洲

4

澳大利亞、吉里巴斯、紐西蘭、吐瓦魯

歐洲

16

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北馬其頓、荷蘭、波蘭、斯洛伐克、瑞典、瑞士、英國

非洲

4

甘比亞、塞內加爾、南非、史瓦帝尼

美洲

2

加拿大、巴拉圭

三個 CRS 交換對象(日本、英國、澳洲)的協定上限稅率,整理在 06 章末的 表 02。

查閱提醒
吐瓦魯是第 36 個生效協定。

臺吐所得稅協定於 2026 年 6 月 11 日生效,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生效日與開始適用日要分開看。

04

CRS EXCHANGE NETWORK

台灣目前與三地進行自動交換

01 日本 CRS 自動交換中
02 澳洲 CRS 自動交換中
03 英國 CRS 自動交換中

台灣透過國內 CRS 規則與雙邊主管機關協議執行自動交換。財政部 2026 年 7 月公布的資料仍列日本、澳洲、英國三個交換對象。金融機構於每年 6 月申報前一年度應申報金融帳戶資料,這是金融機構的申報義務,不是個人的「CRS 報稅期限」。

台灣金融機構 CRS 申報統計長條圖。應申報帳戶筆數 111 年度 165,428 筆、112 年度 183,542 筆、113 年度 203,336 筆、114 年度 225,222 筆;帳戶餘額 1,446 億元、1,608 億元、1,719 億元、2,025 億元。完整數字見下方表 01
圖 02|財政部各年度 CRS 申報資料統計。111 年度帳戶、餘額與收入採財政部 2024 年 7 月公布 112 年度統計時併列的修正值。四年之間帳戶筆數多 36%、餘額多 40%、收入金額多 86%。圖中是台灣金融機構申報給三地的帳戶。
表 01|台灣 CRS 申報資料統計(財政部各年度公布)
年度申報金融機構應申報帳戶帳戶餘額收入金額
111 年度1,814 家165,428 筆1,446 億元332 億元
112 年度1,826 家183,542 筆1,608 億元369 億元
113 年度1,842 家203,336 筆1,719 億元464 億元
114 年度1,887 家225,222 筆2,025 億元617 億元
1,887 申報金融機構
225,222 應申報帳戶資料
NT$ 2,025 億 帳戶餘額合計

114 年度統計指台灣金融機構申報由澳洲、日本或英國稅務居住者持有或控制的金融帳戶;不能把這組數字解讀成台灣從境外收到的帳戶數。

交換名單只有三地,不等於其他境外帳戶沒有申報義務。

帳戶所在地可能與其他稅務居住地交換;台灣端的海外所得申報也有獨立規則。兩件事都不能只看「是否直接送回台灣」。

05

WORKING PROCESS

從銀行自我證明到所得申報的六步流程

  1. 01

    畫出人與資產地圖

    列出家庭成員、年度停留天數、住所、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在地、工作或營業地,以及所有金融帳戶與持有架構。

  2. 02

    逐地判斷國內法居民身分

    先看每一地自己的居民規則。護照、戶籍、永久居留與實際居住都可能是證據,但不能由單一項目直接下結論。

  3. 03

    處理雙重居民

    若兩地同時認定為居民,確認是否有適用協定,再依協定中的永久住所、主要利益中心、經常居所等順序判斷。

  4. 04

    核對金融機構紀錄

    檢查自我證明、地址、稅籍編號、帳戶持有人與控制人分類是否一致。身分改變時要依金融機構要求更新。

  5. 05

    逐類整理所得與完稅證明

    將股利、利息、租金、薪資、營業所得與處分所得分開,保存來源地扣繳憑單、申報書與完稅文件。

  6. 06

    套用國內法與協定

    確認來源地是否保留課稅權,居民地如何申報,以及是否可適用免稅、較低稅率或外國稅額扣抵與其上限。

06

WORKED EXAMPLE

台日雙重居民:正確的判斷順序

假設情境

某家庭成員在台灣設有戶籍,年度內在台灣居住合計滿 31 天;同一年度也因在日本的住所與生活安排,被日本依國內法視為稅務居民。此時先確認兩地國內法結果,再進入臺日租稅協定的雙重居民判斷。

1

永久住所

哪一地有可持續使用的住所?若兩地都有,進入下一步。

2

主要利益中心

個人及經濟關係與哪一地較密切?家庭、工作、事業與財產管理都可能影響判斷。

3

經常居所

若主要利益中心仍無法決定,檢查通常或經常居住在哪一地。

4

國民或公民身分

仍無法決定時,再依協定條文檢查國民或公民身分。

這個順序解決的是「協定居民」問題

它不會讓另一地所有課稅權消失。判定後仍要按照薪資、股利、利息、不動產所得等個別條文分配課稅權,再依國內法與協定處理重複課稅。

如果上述順序仍無法決定,依臺日協定,該個人不得適用協定所定的減稅或免稅優惠。發生不符合協定的課稅或居民身分爭議時,可以另行評估相互協議程序;它不是自動接續的第五個 Tie-Breaker。

簽署2015-11-26
生效2016-06-13
開始適用2017-01-01
假設情境的下半場:判完身分之後,錢怎麼算

接續上面的情境,假設最後判定為台灣協定居民,當年度唯一的海外所得是日本上市公司股利,稅前總額折合台幣 120 萬元。日本國內法對非居住者的上市股票股利扣 15.315%。要事先透過付款機構向日本提出適用協定稅率的申請書(外国居住者等所得相互免除法に関する届出書),才會依臺日協定上限扣 10%,也就是 12 萬元,以下假設已經辦好。

台灣端海外所得達到 100 萬元門檻,120 萬元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因加計這筆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最多 24 萬元,這是扣抵的天花板。日本已扣的 12 萬元能抵多少,要看加上這筆所得後基本所得額有沒有超過 750 萬元,以及基本稅額有沒有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基本所得額仍在 750 萬元以內時,增加的基本稅額是 0,日本扣的稅就沒有可抵的空間。申報扣抵時要附日本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協定把日本那端壓到 10%,台灣這端能不能抵掉,取決於你的基本所得額有沒有過門檻。

TABLE 02

三個交換對象的協定上限稅率,加台灣端四個門檻

上限是協定給的天花板。來源地國內法扣繳率更低時用更低的;要適用協定稅率,仍須依各國程序提出居住者證明與申請文件。

表 02-A|日本、英國、澳洲來源所得的協定上限稅率(財政部 2026-09-04 一覽表)
來源地股利利息權利金備註
日本10%10%10%2017-01-01 起適用
英國10%;英國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用不動產所得配發的股利 15%10%10%2021 年修訂議定書後的稅率
澳洲15%;已在澳洲繳過公司稅的股利 10%10%12.5%已繳過公司稅的股利,澳洲國內法本來就不扣稅;沒繳過的才是 15%
表 02-B|台灣端海外所得的四個門檻(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項目數字與規則依據
海外所得計入門檻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100 萬元免予計入;達 100 萬元就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750 萬元(113 年度起適用,之後年度以財政部賦稅署公告為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賦稅署公告
基本稅額稅率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額的部分,按 20% 計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
國外已納稅額扣抵海外所得已在來源地繳的所得稅可以扣抵,上限是因加計該筆所得而增加的基本稅額;申報時可抵金額另受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限制,取實際已納稅額與限額較低者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扣抵限額公式
07

COMMON MISREADS

六個常見誤解

01住不到 183 天,就一定不是台灣稅務居民?

不一定。年度內在台灣設有戶籍且居住滿 31 天者,通常屬台灣居住者;居住 1 至 30 天者還要看生活及經濟重心。183 天標準適用於在台灣無住所者的另一項判斷。

02持有兩本護照,就一定是兩地稅務居民?

不一定。國籍可能是協定判斷中的後段因素,但國內法居民身分通常還要看住所、停留、家庭與經濟關係。

03帳戶不在日本、澳洲或英國,台灣就不用申報?

錯。CRS 交換關係與個人所得申報是兩套問題。台灣沒有直接收到某地 CRS 資料,不會免除依台灣法令申報所得的義務。

04CRS 資料一交換,稅務機關就會直接開稅單?

財政部明確說明,交換取得的 CRS 資訊不會直接用於課稅,而是供風險評估及選案參考。納稅結果仍要依所得事實與適用法規認定。

05有所得稅協定,另一地就完全不能課稅?

錯。來源地常對特定所得保留課稅權。協定可能限制稅率、提供免稅或要求居民地給予扣抵,實際結果要按所得類型查。

06外國已繳的稅,全部都可以在台灣扣抵?

不一定。扣抵須符合國內法或協定條件,並受扣抵上限、所得分類、完稅證明及申報程序限制。上限怎麼算,見 表 02-B 與 06 章的算式。

08

DOCUMENT CHECKLIST

與跨境稅務專業人士會談前,先備妥這些資料

身分與居住

  • 各國護照、居留或簽證資料
  • 最近三年逐日停留紀錄
  • 各地住所及租賃或持有文件
  • 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居住地
  • 各地稅籍編號與居民證明

帳戶與持有架構

  • 所有金融機構與帳戶所在地
  • 銀行 CRS 自我證明副本
  • 公司、合夥、信託或保單架構
  • 實際受益人及控制人資料
  • 年度帳戶餘額與收入紀錄

所得與完稅證據

  • 薪資、股利、利息與租金明細
  • 資產出售或贖回交易紀錄
  • 來源地扣繳憑單與完稅證明
  • 各地申報書及核定通知
  • 重大身分或資產變動日期

先完成家庭成員、稅務居民、帳戶與所得的完整對照,再判斷資料流向、申報義務與課稅權。

09

SCOPE & METHODOLOGY

適用範圍、查核方法與限制

範圍

本手冊聚焦台灣個人與跨境家庭的初步判斷。未完整涵蓋公司稅務居民、信託分類、FATCA、遺產與贈與稅、各國本地申報表或每一協定所得條文。

方法

核心數字、日期與判斷順序以台灣財政部、主管法規及協定正文為主。所有可變動名單均標示最後查證日期;統計數字在財政部每年 7 月前後公布新年度申報統計後更新。

使用方式

本手冊適合建立問題清單與文件清單,不能直接取代個別年度、所得類型及持有架構的法律或稅務意見。

官方來源

  1. 財政部|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 36 個已生效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及完整國家清單
  2. 財政部|114 年度 CRS 申報資料統計 日本、澳洲、英國三個交換對象及最新申報統計
  3. 財政部|金融機構每年 6 月辦理 CRS 申報 申報主體與年度申報期間
  4. 財政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機制進展 所得稅協定資訊交換條文、主管機關協議與 CRS 自動交換安排
  5.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台灣個人稅務居民判斷 設有戶籍者的 31 天與生活及經濟重心標準,以及無住所者的 183 天標準
  6. 財政部|所得稅協定如何消除雙重課稅 課稅權分配、減免與外國稅額扣抵的基本原則
  7. 財政部|臺日租稅協定生效及適用公告 2016 年 6 月 13 日生效,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8. 財政部|臺吐所得稅協定生效公告 2026 年 6 月 11 日生效,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9. 臺日租稅協定中譯本 第 4 條雙重居民判定及第 25 條資訊交換
  10. 財政部主管法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個人海外所得與外國已納稅額扣抵的國內法基礎
  11. 財政部主管法規|CRS 作業辦法 金融機構盡職審查、應申報帳戶與申報資料範圍
  12. 財政部主管法規|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 相互協議程序的申請與處理規範
  13. 財政部|我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一覽表 日本、英國、澳洲協定上限稅率,2026 年 9 月 4 日更新(表 02-A)
  14. 全國法規資料庫|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第 12 條海外所得 100 萬元計入門檻、第 13 條免稅額、20% 稅率與國外已納稅額扣抵上限(表 02-B)
  15. 財政部賦稅署|公告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 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自 113 年度起調整為 750 萬元
  16. 財政部|113 年度 CRS 申報資料統計 1,842 家金融機構、203,336 筆帳戶、餘額 1,719 億元(圖 02)
  17. 財政部|112 年度 CRS 申報資料統計 1,826 家、183,542 筆、餘額 1,608 億元;同頁列出 111 年度修正後數字(圖 02)
  18. 財政部|111 年度 CRS 申報資料統計 1,814 家、165,961 筆(原公布值);帳戶、餘額與收入後經 112 年度統計修正(圖 02)

更新紀錄

  1. 1.02026-08-28

    首版發布。

  2. 1.12026-09-08

    新增表 01(CRS 申報四年統計)、圖 02(同一組數字的趨勢圖)、表 02(協定上限稅率與台灣端門檻)、06 章股利算式;閱讀時間、來源與版本紀錄更新。

  3. 1.2 預告2027-01

    臺吐所得稅協定與臺星新協定均自 2027-01-01 起適用;財政部年底更新協定網絡與 CRS 名單後改版。

版本1.1
發布日期2026-08-28
最後查證2026-09-08
內容狀態公開版

免責聲明

本手冊供一般教育與決策準備使用,不構成個別稅務、法律、會計或投資建議。跨境居民身分與課稅結果會受年度事實、所得類型、文件、各地法規及協定版本影響。採取申報、移居、持有架構調整或資產移轉前,請由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合格專業人士確認。

WHEN THE MAP BECOMES PERSONAL

把家庭的身分、帳戶與資產放回同一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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