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在美國,爸媽在台灣過世:遺產稅申報、繼承登記,到把錢匯回美國
子女住在美國、拿美國護照,台灣父母過世後,遺產稅一樣要在 6 個月內申報。授權書要經駐美代表處驗證、遺產稅繳清才能辦繼承登記;外國籍繼承人取得台灣土地還要看平等互惠。這篇把流程一次走完。

電話通常是半夜打來的。
台灣的白天,是美國的深夜。你訂了最近一班飛機回來,辦完告別式,在爸媽的房子裡待了兩個禮拜,然後假期用完了,你得回美國上班。
臨走前,親戚問你:「遺產的事要怎麼處理?」
你才發現,自己完全不知道。
這篇是寫給所有住在美國、爸媽在台灣的人。不管你現在拿的是綠卡、美國護照,還是兩本護照都有,台灣這一端的流程都要走完,而且有期限。
直接答案
台灣遺產稅是對過世的父母課的,不是對繼承人。所以不管你是不是美國人,只要父母在台灣過世、留有財產,繼承人就要在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可書面申請延長 3 個月)。遺產稅繳清或拿到免稅證明之前,不能分割遺產、不能辦不動產繼承登記。人在美國的繼承人,授權書要經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如果你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要繼承台灣土地,還要看你所屬的州是否在內政部的平等互惠名單上。
📋 重點整理
- 遺產稅看的是過世的人,繼承人的國籍不影響台灣遺產稅怎麼算
- 申報期限:死亡次日起 6 個月,可書面申請延長 3 個月
- 2026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免稅額 1,333 萬元、喪葬費扣除 138 萬元
- 人在美國:授權書、委任書要經駐美館處驗證;護照英文名和台灣戶籍資料對不上,要先處理身分一致的證明
- 外國籍繼承人取得台灣土地,受土地法第 18 條平等互惠限制;林地、漁地等七類特定土地,繼承後 3 年內要賣給本國人
- 錢要匯回美國:沒有台灣身分證的繼承人,遺產每筆超過 10 萬美元,要經銀行向央行申請核准
先搞清楚一件事:台灣遺產稅課的是誰?
台灣遺產稅課的是過世的人留下的財產,繳稅的是繼承人。你是美國人,不會讓稅變少,也不會讓稅變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是繼承人及受遺贈人(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
如果你的爸媽是一直住在台灣的中華民國國民,他們在台灣境內和境外的財產,都要計入台灣遺產總額。依財政部公告,2026 年發生的繼承案件,免稅額是 1,333 萬元、喪葬費扣除額 138 萬元;課稅級距是遺產淨額 5,621 萬元以下 10%、5,621 萬到 1 億 1,242 萬元 15%、超過的部分 20%(財政部賦稅署公告,2025 年 11 月 27 日)。
換句話說,台灣這一端怎麼算稅,跟你住在加州還是台北無關。真正跟你的身分有關的,是文件怎麼辦、土地能不能過到你名下、錢怎麼匯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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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遺產流程有一個鐵律:遺產稅沒有處理完,後面每一步都動不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8 條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除非國稅局核發免稅證明、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或同意移轉證明。如果真的有特殊原因,必須在繳清前先辦過戶,可以依第 41 條提出確切的納稅保證,或以應稅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給國稅局,申請「同意移轉證明書」。一般情況下,順序是這樣的:
有一個實務上常卡住的地方:遺產稅的現金,常常就在被凍結的存款裡。爸媽的帳戶要等稅繳清才能動,稅卻要先拿錢出來繳。好在法律有留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遺產稅可以申請分 18 期以內繳納;稅額 30 萬元以上、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也可以申請用爸媽留下的存款直接繳稅,只要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即可,不必等全體繼承人都簽名。對手足分散在台美兩地的家庭,這一條很實用。即使如此,我還是建議傳承規劃裡預留一筆「繳稅用的錢」,讓家人不必在最難的時候湊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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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一定要飛回台灣,但每一份要在台灣使用的簽名文件,都要經過驗證。
在美國簽署、要拿回台灣使用的授權書或委任書,要送到駐美國的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各地辦事處辦理文件驗證。驗證只證明簽名是真的,不審查文件內容(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可以本人親自到館處簽署;無法親自前往的,可以先請當地公證人證明簽名屬實,再郵寄或委託他人送館處驗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授權書格式說明)。
幾個常見的卡關點:
| 卡關點 | 怎麼處理 |
|---|---|
| 授權書寫得太籠統 | 地政事務所和銀行常會退件。授權事項要逐項列明:申報遺產稅、辦繼承登記、簽遺產分割協議、領取存款、代收稅單等 |
| 護照英文名和戶籍資料對不上 | 出國多年、改過名字、婚後改姓的人特別常見。要先準備能證明「美國護照上的你」和「台灣戶籍上的你」是同一個人的文件 |
| 沒有台灣戶籍,申請不到印鑑證明 | 辦遺產分割協議時通常要附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人在國外、沒有戶籍的繼承人,實務上多以經駐外館處驗證的簽名文件處理,各地政事務所與銀行要求略有不同,送件前先問清楚 |
| 文件量比想像中多 | 每一份文件分開計費、分開驗證。手足都在國外的家庭,最好先由台灣的代辦人列出完整清單,一次在美國辦好 |
驗證的規費、需要的身分文件和預約方式,各地辦事處的公告會更新,送件前以你所屬辦事處的最新說明為準。

很少人知道的一關:外國籍繼承人能不能取得台灣土地?
如果你已經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繼承台灣的不動產,不是自動的。
這一點,很多拿美國護照的子女完全沒想過。
土地法第 18 條規定,外國人在台灣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也能享受同樣權利為限,也就是「平等互惠」。內政部的實務見解是,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土地,同樣受這條限制(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 18 條)。
美國的情況比較特別:互惠是以「州」為單位認定的。內政部歷年陸續把美國各州列入互惠名單,送件前要確認你所屬的州在不在名單上(可參考臺中市地政局整理的互惠國家一覽表,但正式辦理以內政部最新公告為準)。
另外還有一條:土地法第 17 條列出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邊境土地等七類,不得移轉給外國人。因繼承取得不受禁止,但要在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 3 年內賣給本國人,逾期未賣,地政機關會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 17 條)。
| 你的身分 | 繼承台灣不動產 |
|---|---|
| 美國綠卡,仍是中華民國國籍 | 以本國人身分辦理,不受平等互惠限制 |
| 美國公民,也保有中華民國國籍(雙重國籍) | 以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辦理,一般不受平等互惠限制 |
| 只有美國國籍 | 外國人身分:要確認所屬州是否在互惠名單;七類特定土地繼承後 3 年內須出售給本國人 |
如果手足之中有人還保有中華民國國籍、有人沒有,遺產分割協議怎麼分配不動產,就值得在一開始一起討論。
錢要匯回美國:看你有沒有台灣身分證
能不能直接匯,取決於你在外匯規定上是「居住民」還是「非居住民」。
依中央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有台灣身分證的繼承人(例如雙重國籍):個人每年累積結匯 500 萬美元以內,填申報書即可辦理;每筆達 50 萬美元以上,要附相關證明文件,由銀行確認
- 沒有台灣身分證或有效居留證的繼承人(非居住民):每筆 10 萬美元以內可以直接辦理;每筆超過 10 萬美元的遺產匯款,要檢附證明文件,經銀行向央行申請核准
實務上,銀行通常會要求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等文件。實際要準備什麼,以承辦銀行的要求為準。
跨國繼承盤點
家裡有孩子住在美國,爸媽的資產都在台灣?
事情發生之後才開始找文件、查名單、湊稅款,通常是最辛苦的版本。趁大家都還在,先把授權、國籍、繳稅現金這三件事排好。
預約 15 分鐘跨國繼承盤點 →台灣這一端辦完,美國那一端還沒
台灣的流程結束,不代表你的申報結束。
美國沒有聯邦繼承稅,所以你繼承台灣的遺產,本身不用在美國繳稅。但只要你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從外國人那裡繼承超過 10 萬美元,就要申報 Form 3520;繼承來的台灣帳戶要報 FBAR;以後賣掉台灣的房子,取得成本怎麼算,也跟你現在留下哪些估價文件有關。
這些美國端的事,我另外寫了一篇:
📖 稅務規劃・延伸閱讀 美國人繼承台灣遺產,在美國要報什麼? Form 3520、繼承時的市價成本,以及台灣基金的 PFIC 陷阱。常見誤解
誤解:「我是美國人,台灣遺產稅跟我沒關係。」
事實:台灣遺產稅看的是過世的父母。你是繼承人,就是納稅義務人之一。
誤解:「等我有空回台灣再一起處理。」
事實:遺產稅 6 個月、繼承登記 6 個月,都從死亡那天開始算。逾期申報可能被處罰,繼承登記逾期按月罰登記費。
誤解:「房子一定可以過到我名下。」
事實:如果你只有美國國籍,要先確認平等互惠;特定類別的土地,繼承後 3 年內還要出售給本國人。
誤解:「授權書隨便寫一張就好。」
事實:授權範圍不夠具體,是地政和銀行最常退件的原因。退一次,就是再跑一次館處。
我會建議怎麼開始?
如果事情還沒發生,現在就是最好的時機。
- 確認每個孩子的國籍狀態:誰還有中華民國國籍、誰只有美國國籍,這會影響不動產能不能直接過戶
- 整理一份資產清單:房子、土地類別、存款、股票、保單,放在哪裡、誰知道
- 預留繳稅的現金:用保險或存款,讓繼承人不用先湊錢才能解凍帳戶
- 考慮生前安排: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在台灣有一位可信任的代辦人,事情發生時就不用全部從頭來
如果事情已經發生,先做三件事:申請財產清單、確認 6 個月的期限日、在美國把授權書一次辦好。
海蒂觀點
跨國家庭最常卡住的,往往不是大事,是很小的事。一份授權書來回寄兩次,只因為第一次沒寫到「簽署遺產分割協議」;一個房子遲遲過不了戶,只因為沒人想到要先查平等互惠。
這些家庭不缺錢,也不是不在乎。只是從來沒有人告訴過他們,這件事要怎麼做。
我的觀點是:跨國家庭的傳承,最難的往往不是稅,是距離。人在太平洋另一端,每一份文件都要多一道驗證,每一個決定都隔著時差。
所以真正好的規劃,是讓事情發生的那一天,家人不用在悲傷裡同時處理行政。趁爸媽都還在,把該簽的、該問的、該準備的,先一起做完。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我在美國,可以不回台灣就辦完遺產的事嗎?
可以。委託在台灣的家人或專業人士代辦,授權書在美國簽署後,送駐美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或辦事處驗證,再寄回台灣使用即可。但授權範圍要寫具體,避免被退件。
遺產稅 6 個月內來不及申報怎麼辦?
在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長,以 3 個月為限;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由國稅局視情況核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
我只有美國國籍,可以繼承爸媽在台灣的房子嗎?
要看平等互惠。外國人因繼承取得台灣土地,受土地法第 18 條限制,美國以州為單位認定是否互惠。如果繼承的是林地、漁地等七類特定土地,則須在繼承登記完畢 3 年內出售給本國人。
繼承的錢要匯到美國,有金額限制嗎?
沒有台灣身分證或有效居留證的繼承人,屬於外匯上的非居住民:每筆 10 萬美元以內可以直接結匯;每筆超過 10 萬美元的遺產匯款,要檢附證明文件,經銀行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有台灣身分證的繼承人,則適用個人每年 500 萬美元的累積額度。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整理,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遺產稅申報、繼承登記與外匯規定會依個案事實與主管機關最新公告而有差異,請依自身情況諮詢合格律師、地政士或會計師。文中情境為一般化描述,不代表任何單一真實個案。
Sources
- 全國法規資料庫,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8、23、26、30、41 條,2026 年 9 月 11 日修正公布後條文)
- 財政部賦稅署,重要公告: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金額,2025 年 11 月 27 日
- 全國法規資料庫,土地法第 17 條、第 18 條、第 73 條
- 臺中市地政局,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授權書(旅外國人授權國內親友代為處理事情時使用)
- 全國法規資料庫,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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