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了才發現的境外資產:如何找到、如何申報、如何繳稅
父母過世後,很多繼承人才發現原來還有境外帳戶、境外公司、境外保單的存在。這些資產的找尋、申報、稅務處理各有流程,越早了解,越不容易在六個月的申報期限內手忙腳亂。
繼承了才發現的境外資產:如何找到、如何申報、如何繳稅
我遇過一個案例,父親過世後,家人在整理遺物時在書桌抽屜找到一個信封,裡面是一個香港銀行帳戶的對帳單和一個「XX Investments Ltd.」的公司文件。
他們不確定這個公司是什麼、帳戶裡有多少錢、應不應該申報、怎麼申報。
距離法定申報期限還剩三個月。
台灣遺產稅申報的基本期限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繼承人需在被繼承人死亡後 6 個月內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若境外資產情況複雜、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清點,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申請延期,最長可再延 6 個月(共 12 個月)。但需在原申報期限內提出申請。
境外資產同樣需要計入遺產總額,包括:
- 境外銀行帳戶餘額
- 境外公司股份(被繼承人持有的境外公司)
- 境外保單(境外儲蓄型或投資型保單)
- 境外不動產
第一步:先找到資產存在的證據
第二步:確認資產類型,聯繫對應機構
境外銀行帳戶
繼承人需向境外銀行提交:死亡證明書(需附公證/驗證)、繼承人身份證明、法院或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資格文件。香港、新加坡、英國各有不同格式要求,建議由當地律師協助辦理。
境外公司股份
若公司設立於 BVI、開曼、新加坡等地,需聯繫當地 Registered Agent(法定代理人)辦理股份過戶。過戶通常需要:股份轉讓書、公司章程確認書、死亡證明。
BVI 公司的 Registered Agent 資訊通常記載在公司設立文件中,也可透過 BVI 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的 BOSS 系統(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查詢基本資訊。
境外保單
向保險公司或保險代理人申請理賠。境外保單若有指定受益人,理賠不需走遺產程序;若受益人為「法定繼承人」或未指定,則需提交繼承文件。
第三步:台灣端的申報與稅務處理
境外資產的估值方式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遺產估值以繼承開始時(死亡日)的市場時價為準。
- 境外銀行帳戶:以死亡日帳戶餘額,依當日台灣銀行外匯牌告匯率換算為新台幣
- 境外股票或基金:以死亡日市場收盤價換算
- 境外公司股份(未上市):依財政部規定以淨資產價值(帳面淨值)計算
- 境外不動產:可提交當地不動產評估報告,或依當地稅務機關評定價值
境外已繳遺產稅的扣抵
若境外資產所在地已繳納當地遺產稅(如日本、香港等有遺產稅的地方),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在台灣應納稅額中扣抵,上限為台灣按相同財產計算的應納稅額。
常見問題:國稅局怎麼知道境外資產?
台灣與日本、英國、澳洲已簽署 CRS 主管機關協議(CAA),這三個地區的金融帳戶資訊每年自動交換回台灣國稅局。
香港、新加坡、BVI、開曼雖然台灣尚未完成 CAA,但台灣可透過 TIEA(稅務資訊交換協議)或司法互助管道請求資訊;BVI 和開曼的 UBO 受益所有人登記制度也讓境外公司持有人的資訊越來越透明。
申報比不申報安全得多。 主動申報若有疏漏可補報;被查到後才被動補稅,後果不同。
資料來源
| 來源 | 說明 |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0 條 | 遺產以繼承開始時的市場時價估值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1 條 | 境外已繳遺產稅扣抵規定(上限:台灣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6 條 | 申報期限延期:可申請延期最長 6 個月,需在原期限內提出 |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 | 遺產稅申報期限:死亡後 6 個月內 |
| 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880481436 號函 | 境外未上市公司股份以淨資產價值(帳面淨值)估值 |
| BVI 金融服務委員會(FSC) | BOSS 系統(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 System)查詢公司資訊 |
| 台灣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 CRS CAA 已生效對象:日本、英國、澳洲(自動交換帳戶資訊) |
本文為教育性內容,境外資產繼承的實際流程因資產所在地和類型不同而有很大差異,建議在六個月申報期限前儘早諮詢同時熟悉台灣和境外法律的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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