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劃 · · 最後更新 2026-06-12

趁在世先把房子過給最親的人,遺產稅就追不到?死亡前二年贈與會被併回遺產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父母等特定親屬的財產,要併回遺產課稅。113年憲判字第11號已要求2年內修法,送出去前先看四件事。

很多人以為,趁人還在,先把房子或一筆現金過給最親的人,這筆財產就跟遺產稅沒關係了。法律偏偏看的就是最後這兩年。


直接答案: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死亡時要視為遺產併回課稅。已經繳過的贈與稅依第11條可以扣抵。最容易誤會的是贈與配偶這一筆,113年憲判字第11號已經認定相關規定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在2026年10月28日前修法。送出去之前先看四件事:是否在二年內、受贈人是不是法律特別看的特定親屬、已繳贈與稅能不能扣抵、受贈人是配偶時剩餘財產分配權有沒有一起算。


桌上一張舊信紙與金色鋼筆,象徵把財產提前贈與出去前要先想清楚的安排
圖|趁人還在先把財產送出去,不代表這筆財產就跟遺產稅無關。

這件事是什麼?

我常聽到一種很直覺的想法:「趁我還在,先把房子過給孩子、或是把一筆錢轉給另一半,等以後走了,這筆就不算遺產,遺產稅自然就少了。」

這個直覺其實只對了一半。把財產提前送出去,確實是傳承規劃裡很重要的工具,但前提是時間要夠早。法律對「臨終前才快轉一大筆財產」這件事,留了一道防線,專門看你過世前的最後兩年。

所謂視為遺產,白話說就是:這筆財產雖然在你生前就已經過戶、移轉到別人名下,可是因為它離你過世的時間太近,計算遺產稅的時候要把它再抓回來,當作遺產的一部分一起算稅。


重點整理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看的是過世前最後兩年:什麼時候送、送給誰。
  • 被列入的對象是法律特別看的特定親屬,包含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繼承人的配偶。
  • 這條規定要防的,是有人在最後一刻把大量財產快轉給最親近的人來避稅。
  • 已經繳過的贈與稅,依第11條可以從應納遺產稅裡扣抵,連同利息一起算。
  • 最容易誤會的是贈與給配偶這一筆,113年憲判字第11號已認定相關規定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法。
  • 送出去之前先問四件事,避免好意的安排變成下一代要分擔的稅。

第15條為什麼只看最後兩年?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以及這些繼承人的配偶的財產,應該在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把這條規定翻成白話,它其實在處理一個很現實的人性。如果沒有這道防線,一個人只要在病重、自知時間不多的時候,趕在最後幾個月把名下的房子、現金、股票通通過戶給最親的家人,等過世時名下幾乎空了,遺產稅就幾乎課不到。法律看穿了這個動作,所以畫出一條兩年的線,凡是落在這條線裡面送出去給特定親人的財產,計算遺產稅時要重新抓回來一起算。

關鍵就在兩個問題:什麼時候送,以及送給誰。時間點要看離過世那天有沒有超過兩年,送的對象要看是不是法律特別盯著的那一群人。這兩件事同時成立,這筆財產才會被併回。


墨水瓶與沾水筆,象徵法律對死亡前兩年內贈與訂下的一條規則
圖|法律專門看最後兩年:什麼時候送、送給誰。

法律特別看的「特定親屬」是哪些人?

第15條盯的,是一份特定的名單。如果你送的對象不在這份名單上,就不受這條兩年規定的約束。會被併回的對象包含:

  • 配偶
  • 子女(以及更下一代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以上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你會發現,這份名單剛好就是一個人臨終前最可能、也最自然會想把財產交給的那一圈人。法律之所以特別點名這群人,正是因為這條規定要防的,就是有人在生命最後一刻,把大量財產快轉給這些最親近的對象來規避遺產稅。送給名單以外的人,例如關係較遠的親戚或朋友,計算上就不適用這條視為遺產的規則。

我要提醒的是,這不代表送給家人就是錯的。提前把資源交到下一代手上,本來就是傳承很重要的一環。真正的重點是時間,越早規劃、越能拉開和過世時點的距離,這筆財產就越不會被這條線抓回去。


已經繳過的贈與稅,會不會被課兩次?

很多人聽到「要併回遺產再課一次遺產稅」,第一個擔心是:那我送出去的時候已經繳過贈與稅了,現在又要算進遺產,豈不是同一筆財產被課了兩次稅?

這一點法律有處理。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的財產,依第15條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的時候,先前已經繳納的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可以從應該繳的遺產稅額裡面扣抵。

白話說就是:你先前為這筆贈與繳的稅不會白繳,會在後面算遺產稅時還給你抵掉。這條規定的設計,是把贈與和遺產這兩道稅銜接起來,讓你不會同一筆財產被課到兩次,同時也堵住有人用提前贈與的方式把稅整個躲掉的空間。要留意的是,這個扣抵有上限,不能超過這筆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之後所增加的應納稅額,超過的部分不會退給你。


最容易誤會的,其實是送給配偶那一筆

如果要挑一個最多人會踩到的地方,那就是贈與給另一半。

很多人有個印象,覺得夫妻之間的財產移轉很單純,送給配偶應該不會有遺產稅的問題。實際上,配偶就明明白白寫在第15條的名單第一位。在過世前兩年內把財產送給配偶,一樣會被視為遺產併回課稅。而這一併回,問題不只落在配偶身上。因為遺產稅是就整筆遺產總額計算,配偶受贈的財產被加回來之後,墊高的稅額會由所有繼承人一起承擔。換句話說,你出於照顧另一半的好意把財產轉過去,最後可能變成其他子女也要跟著分擔這筆多出來的稅。

這個結構在實務上引發了爭議,也正是憲法法庭出手處理的地方。


復古打字機與信封,象徵送給配偶的財產也可能在兩年內被併回遺產
圖|最容易誤會的,其實是送給另一半那一筆。

113年憲判字第11號處理了什麼?

根據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擬制遺產課稅案,113年10月28日公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而被視為遺產的這部分規定,有兩個地方違反了憲法第7條保障的平等權。

第一個問題是稅負分擔。配偶受贈的財產被加回遺產總額之後,多出來的稅卻要由配偶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用自己分到的遺產去負擔。判決認為這部分規定欠缺合理依據,違反平等權。

第二個問題牽涉到配偶原本就有的權利。根據司法院公布的判決摘要,這條規定對於配偶在死亡前二年內受贈的財產,缺少一個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從遺產總額扣除的規定。憲法法庭因此要求立法機關,在判決公告之日起兩年內,也就是2026年10月28日之前,依判決意旨檢討修正;在修法完成之前,相關機關應該先依判決意旨辦理。

這裡出現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聽起來很硬,下一段我用白話把它講清楚。


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為什麼要一起算?

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在法定財產制下,當這段關係因為一方過世等原因消滅時,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累積的婚後財產,扣掉債務之後的剩餘,差額要平均分配。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精神慰撫金不算在內。

把它翻成白話,這條規定背後的想法是:婚姻裡兩個人一起經營,財產不會只是賺錢那一方的功勞,所以財產比較少的一方,本來就有權利去主張平分這段期間累積出來的差額。這一份本來就屬於配偶自己的權利,不應該被當成被繼承人留下來的遺產去課稅。

問題就出在這裡。正常情況下,配偶在繼承時可以主張這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分到的部分能從遺產總額裡扣除、不課遺產稅。可是當財產是用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的方式給配偶、再依第15條被併回遺產時,舊規定卻沒有給配偶相對應的扣除空間。這就是113年憲判字第11號點出來的不公平:同樣是配偶該有的那一份,走繼承可以扣,走兩年內贈與被併回卻不能扣。所以判斷一筆送給配偶的財產會不會被多課到稅,剩餘財產分配權有沒有被一起算進去,是很關鍵的一塊。


財政部的修法方向

這個議題不只停在判決裡。根據自由電子報地產天下的報導,由於憲法法庭針對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的案例做出釋憲,財政部必須檢討遺贈稅法第15條第1項等條文,並且涉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範圍的調整。

換句話說,這條法條並沒有躺著不動,它正在被檢討、後續也可能跟著調整。對一般家庭來說,這代表現在就把規則弄清楚很有價值,因為等修法塵埃落定,怎麼算、能扣多少,都可能跟現在不太一樣。在那之前做的任何提前贈與安排,都值得把這個變動因素考慮進去。


送出去之前,先問自己四件事

把上面的內容收攏起來,在你準備把房子或一筆現金過給最親的人之前,有四個問題值得先停下來確認:

  1. 離過世時點,是不是已經超過兩年? 這是第15條最核心的一道線。越早送、越能拉開距離,被併回的風險就越低。臨到最後才快轉一大筆,幾乎一定會被抓回來算。

  2. 受贈的人,是不是法律特別看的那一群?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人的配偶,都在名單上。送給名單以外的人,適用的規則就不一樣。

  3. 已經繳過的贈與稅,未來能不能扣抵? 依第11條,先前繳的贈與稅可以連同利息抵掉應納的遺產稅,但有上限。先確認這筆抵扣怎麼算,才知道實際的稅負落在哪裡。

  4. 受贈的是配偶時,另一半原本的權利有沒有一起算? 配偶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權,是這次釋憲的重點。在修法方向還在動的此刻,這一塊更要特別留意。

送財產前要檢查的點為什麼重要可以怎麼做
時間距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可能被併回遺產越早規劃越好,避免臨終前才大額移轉
受贈對象配偶、子女、父母等特定親屬在第15條名單內先確認受贈人身分,再判斷是否會被併回
稅源安排併回後可能墊高遺產稅,家人仍要有現金處理搭配保單、現金或可變現資產預留稅源
文件一致性贈與、遺囑、保單、剩餘財產分配權可能互相影響讓律師與會計師一起核對,不要單看一份文件

如果你想先理解一般贈與免稅額與年度移轉節奏,可以接著看:台灣贈與稅 244 萬免稅額怎麼用?


海蒂的觀點

我懂那個想趕快把財產交出去的心情。當一個人開始認真想到傳承,往往代表他已經在替家人著想,第一個念頭就是趁自己還能做主,先把最重要的資產交到最在乎的人手上。

只是好意要走在對的時間上才會發揮作用。第15條這條兩年的線,其實是在提醒我們一件事:傳承要趁早,最好是在身體還好、頭腦還清楚、還能好好把規則講清楚的時候,慢慢安排,而不要等臨到最後才衝刺。越早開始,你能用的空間越大,財產也越能順順地、不帶著一筆突然冒出來的稅,傳到下一代手上。

尤其是送給另一半這一筆,看起來最單純,其實藏著最多眉角。配偶該有的那一份本來就屬於她自己,這次憲法法庭也認了。在規則正在被檢討的此刻,與其憑感覺先送出去,不如先把這四個問題想過一遍,再決定怎麼做、什麼時候做。

你的家人值得的,是一份想清楚的安排,這樣他們手上接到的就不會是一個還得自己去處理的問號。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死亡前兩年內把房子過給孩子,還要課遺產稅嗎?

會被抓回來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子女等特定親屬的財產,過世時要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提前過戶不代表這筆就脫離了遺產稅,關鍵在於離過世時點有沒有超過兩年。越早安排,被併回的風險越低。

贈與給配偶免贈與稅,是不是就跟遺產稅完全無關?

不是。夫妻之間互相贈與雖然免贈與稅,但配偶就列在第15條的名單第一位,死亡前兩年內送給配偶的財產一樣會被視為遺產併回課稅,而且墊高的稅還會由所有繼承人一起分擔。這也是113年憲判字第11號特別處理的部分,相關規定已被認定違憲。

之前送出去時已經繳過贈與稅,被併回遺產會不會被課兩次?

不會白繳兩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已經繳的贈與稅和土地增值稅,連同利息可以從應納遺產稅裡扣抵,不過扣抵額有上限,不能超過這筆贈與併計遺產後增加的應納稅額。

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到底判了什麼?

憲法法庭在113年10月28日公告,認定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被視為遺產的規定,在稅負分擔和缺少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這兩點上違反平等權,要求立法機關在2026年10月28日前檢討修正,修法前相關機關應依判決意旨辦理。

想提前把財產給家人,怎麼做比較安全?

最重要的是時間。越早規劃、越能拉開和過世時點的距離。送出去之前先確認四件事:是否在二年內、受贈人是不是名單上的特定親屬、已繳贈與稅能不能扣抵、受贈是配偶時剩餘財產分配權有沒有一起算。實際怎麼安排,建議依個別情況諮詢合格的會計師、律師與稅務專業人士。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觀念分享,不構成個別投資、保險、法律或稅務建議。死亡前二年贈與、遺產稅與贈與稅的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以及後續修法的具體內容,都應依個案情況諮詢合格會計師、律師與持牌專業人士。法規與判決內容以本文撰寫時公告為準,相關規定正在檢討修正中,實際申報與規劃請以最新法規為依據。


Sources


— He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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