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劃 · · 最後更新 2026-06-12

台灣 CFC 上路了,持有海外公司的人現在要怎麼辦?申報義務、計算方式、豁免條件全解析

台灣 CFC 制度 2023 年正式施行。持有 BVI、開曼等海外公司的台灣居民,哪些情況要補稅、哪些可以豁免、如何合規因應。

台灣 CFC 制度:海外公司申報義務全解析

你有沒有在 BVI 或開曼的公司?2023 年起,台灣已開始課那筆沒有分配的盈餘。


直接答案: CFC 制度 2023 年度起施行,2024 年 5 月首次申報。台灣個人若透過低稅負地區公司累積盈餘,在符合 CFC 認定條件(關係人合計持股達 50% 或具重大影響力)與個人計算條件(個人與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合計直接持股達 10%)時,不論盈餘是否分配,均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CFC 層次的免計條件有兩項:①有實質營運;②當年度盈餘 ≤ NT$700 萬(有反拆分規則)。另,若全年海外所得未達 NT$100 萬,不觸發最低稅負制,無須繳稅。


這件事是什麼?

CFC(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受控外國企業)制度,是台灣防止個人透過低稅負地區公司累積盈餘、無限期遞延台灣所得稅的反避稅機制。依財政部賦稅署2023 年度起施行,2024 年 5 月首次申報。

CFC 制度的核心邏輯是:台灣個人若透過低稅負地區公司累積盈餘,即使公司尚未實際分配股利,在符合 CFC 條件時,也可能須按持股比例將該盈餘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過去的邏輯「匯回才課,保留就遞延」,CFC 制度從根本打破了這個邏輯。

判斷時要分兩步:第一步,CFC 認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股合計達 50%,或對該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第二步,個人計算所得——個人或其與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年度 12 月 31 日合計直接持有該 CFC 達 10%。

CFC 可免計所得的主要情況有兩類:一是該公司在設立地有實質營運活動;二是當年度盈餘在 700 萬元以下。但 700 萬門檻有反拆分規則:若同一申報戶直接持有、不具實質營運的多家 CFC 盈餘/虧損合計為正且超過 700 萬元,仍須就各個盈餘為正的 CFC 計算所得。

個人 CFC 所得會併入最低稅負制。若全年海外所得合計未達 100 萬元,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若達 100 萬元,則依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與 20% 稅率計算基本稅額。這是全球反避稅浪潮的一部分,英國、德國、日本、韓國都有類似制度。


重點整理:

  • CFC 認定: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負地區企業合計達 50%,或對該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
  • 個人計算所得門檻:個人或其與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於年度 12 月 31 日合計直接持有該 CFC 達 10%
  • 低稅負地區定義:法定稅率未逾台灣營所稅率 20% 的 70%(即 14%),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匯回才課稅(BVI、開曼、薩摩亞、貝里斯、香港、新加坡均可能適用)
  • CFC 層次免計條件(符合其一):①有實質營運;②當年度盈餘 ≤ NT$700 萬(同一申報戶多家 CFC 合計超過時有反拆分規則)
  • 最低稅負制門檻:個人全年海外所得(含 CFC 所得)合計未達 NT$100 萬,不計入基本所得額
  • 計算方式:CFC 盈餘 × 持股比例 × 持有月數 ÷ 12 = 應計入所得,再適用最低稅負制稅率 20%
  • 豁免不等於不申報——持有多個 CFC 的人,每個都需要申報,只是可能不計稅

CFC 計算方式(四步驟)

第一步:確認是否適用 所在地稅率未逾 14%(台灣 20% × 70%)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匯回才課稅+持股條件:CFC 認定(關係人合計直接或間接持股 ≥ 50%)、個人計算所得(個人與配偶及二親等親屬合計直接持股 ≥ 10%)

第二步:計算盈餘 CFC 當年度盈餘 = 稅後淨利 − 法定盈餘公積 − 以前年度核定虧損

第三步:計算個人應計入所得 盈餘 × 直接持股比例 × 持有月數 ÷ 12

第四步:納入最低稅負制 海外所得合計 < NT$100 萬免計入;≥ NT$100 萬,扣除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後,稅率 20%(112 年度免稅額為 NT$670 萬;113 年度起調高為 NT$750 萬)


試算範例:

若 2023 年(112 年度)持有 BVI 公司 100%,該公司無實質營運且稅後盈餘為 NT$1,500 萬,原則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因 112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為 NT$670 萬,若無其他可扣抵因素,基本稅額約為 (1,500萬 - 670萬) × 20% = 166萬。若是 2024 年度(113 年度)以後,免稅額調高為 NT$750 萬,試算才會是 150 萬。

這就是過去「保留盈餘不分配」能遞延、現在必須繳的稅。


三種豁免條件詳解

豁免一:實質營運

境外公司在當地有:

  • 固定場所(辦公室不得是掛牌地址)
  • 本地員工
  • 被動收入(股利、利息、權利金、租金)佔比 ≤ 10%

純粹持股的控股公司,幾乎無法通過實質營運豁免。要達成豁免,需要有真實的員工和業務往來。

豁免二:年度盈餘 ≤ NT$700 萬

以 CFC 個別公司計算,每家盈餘在 700 萬以下原則可免計。但有反拆分規則:若同一申報戶直接持有、不具實質營運的多家 CFC,盈餘/虧損合計為正且超過 700 萬元,仍須就各個盈餘為正的 CFC 計算所得。

例如:若你持有三家 BVI 公司,每家盈餘 600 萬,合計 1,800 萬,則反拆分規則啟動,三家各自的 600 萬均需計算所得,不能個別豁免。

最低稅負制門檻:個人全年海外所得 < NT$100 萬

這是最低稅負制的門檻,並非 CFC 層次的免計條件。若你的 CFC 盈餘加上其他海外所得(利息、股息等)合計未達 NT$100 萬,就不計入基本所得額,也就不繳稅。即使 CFC 盈餘超過 700 萬,若全年海外所得合計仍未達 100 萬,也不觸發最低稅負制。


誰需要注意?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很可能適用 CFC:

  • 在 BVI、開曼、薩摩亞、貝里斯設立控股公司,個人或家族合計持股 ≥ 50%
  • 透過另一家公司間接持有低稅地公司(CFC 計算直接+間接持股)
  • 在香港、新加坡設立貿易公司且保留大量盈餘不分配(香港、新加坡雖然名目利得稅率高於 14%,但因其稅制涉及境內來源課稅或境外所得課稅規則,仍常見於財政部 CFC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是否適用 CFC 不應只看名目稅率,仍須個案判斷)
  • 信託持有的公司若受益人是台灣居民,稅務機關可能穿透信託認定適用

暫時不用擔心,如果:

  • 海外公司在當地有實質辦公室、本地員工、實際業務決策(實質營運豁免)
  • 當年度盈餘 ≤ NT$700 萬(小規模豁免,但仍需申報)
  • 個人全年海外所得含 CFC 合計 < NT$100 萬

常見誤解

誤解真相
「公司很小,不用管 CFC」NT$700 萬豁免是按盈餘計算,不是按資本額。盈餘超標,不論公司多小都在範疇
「我是間接持股,CFC 不適用」CFC 計算直接+間接持股。透過 A 持有 B,你對 B 的間接持股就是你持有 A 的比例 × A 持有 B 的比例
「放在信託裡就沒事了」信託受益人是台灣居民時,稅務機關可能穿透信託看到實質受益人。信託不是 CFC 萬靈丹
「盈餘沒分配出來,不用繳稅」這正是 CFC 要打破的邏輯。盈餘「視同分配」——符合條件即當作已收到
「豁免了就不用申報」豁免的是「不計入所得」,不是「不需要申報」。持有多個 CFC,每個都要申報

判斷表格 / 清單

快速自查:我需要申報 CFC 嗎?

  • 我有沒有在 BVI、開曼、薩摩亞、貝里斯等低稅地設立公司?
  • 我和家人(配偶、二親等親屬)合計直接持股是否達 10%?
  • 若計入間接持股,合計是否達 50%?
  • 這家公司在當地有沒有實質辦公室和本地員工?
  • 當年度盈餘是否超過 NT$700 萬?
  • 加上其他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是否超過 NT$100 萬?

如果「有公司、持股達標、無實質營運、盈餘超 700 萬」→ 需要申報並計算稅額。


延伸閱讀:CRS 上路五年,你的海外帳戶還安全嗎?台灣人必讀的申報現況與應對策略

海蒂的觀點

CFC 制度上路,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要怎麼繞過它」。

我的看法不一樣。CFC 是一個清楚的信號:台灣的稅務環境正在往國際接軌的方向走。試圖用更複雜的架構繞過它,只是把問題推遲、把風險放大。

真正應該做的事,是重新評估你的海外架構,確認它是否有實質的商業目的。如果有,CFC 對你的影響其實有限。如果沒有,現在是一個好時機——在被查到之前,把架構整理清楚。

規劃的目的不是逃稅,是讓你的財富用最有效率的方式運作,在法律框架內,找到最合理的路徑。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Q:香港公司算低稅負地區嗎?

香港利得稅 16.5%,台灣認定門檻是 14%,香港略高,通常不被認定為低稅負地區。但若享有大量減免使實際稅率低於 14%,仍可能被認定。建議個案確認。

Q:CFC 盈餘之後實際分配時,還要再繳稅嗎?

不重複課稅。已依 CFC 計入過所得的盈餘,日後實際分配時,制度設計是「提前課稅,分配時扣除已課稅部分」。

Q:從來沒申報過,現在怎麼辦?

盡快諮詢稅務顧問,評估補申報選項。主動補報通常可減輕罰則;被查到後最高可處漏稅額 3 倍罰鍰。越早處理,空間越大。

Q:2024 年 5 月過了,2023 年的 CFC 還能補申報嗎?

台灣所得稅法有主動補報機制,在未被查獲前補報,可減輕或免除罰則。建議盡快諮詢會計師確認補報程序與預估稅額。

Q:把海外公司改成信託持有,能避開 CFC 嗎?

不一定。把海外公司改由信託持有,不能當成避開 CFC 的固定方法。若信託財產包含低稅負區公司的股權,且台灣個人作為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或其他關係人,仍對該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或實質經濟利益,稅務機關仍可能依 CFC 規定或實質課稅原則判斷是否適用。信託架構在 CFC 下有特殊性,必須個案評估。


關於作者

我是海蒂學姊,專注高資產家庭、跨境資產與家族財富整合的獨立財務顧問(IFA)。真正的跨境規劃,不是把錢放遠,而是讓架構站得住。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觀念分享,不構成個別投資、保險、法律或稅務建議。CFC 制度適用情形複雜,應依個案情況諮詢合格會計師與稅務顧問,勿自行判斷申報義務。


Sources

  1. 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財政部令)
  2. 財政部 CFC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
  3. 財政部個人 CFC 疑義解答
  4. 113 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調高為 750 萬(財政部)
  5.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基本稅額罰則說明
  6. 財政部賦稅署: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專區
  7. PwC Taiwan:CFC 上路,我會被查稅嗎?
  8. EY Taiwan:CFC 制度對股權傳承及稅務影響

— He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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