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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傳承的五種架構:直接贈股、閉鎖性公司、信託持股、基金會、境外控股,哪個最適合你?

股權傳承是家族企業最複雜的一關。五種主要架構各有不同的稅務效果、控制權設計與成本結構。這篇文章逐一拆解,幫你找到最符合你家族情況的路徑。

股權傳承的五種架構:直接贈股、閉鎖性公司、信託持股、基金會、境外控股,哪個最適合你?

把公司股票傳給下一代,看起來很直觀,實際上卻是家族傳承最容易犯錯的一關。

我見過太多案例:父親在生命最後幾年才開始轉移股權,倉促操作導致高額贈與稅;也見過傳了股票卻沒傳控制權,二代拿到股份卻被董事會邊緣化;更見過多個子女各拿一份,幾年後為了要不要賣公司鬧上法院。

股票移轉只是表面動作,架構設計才是關鍵。

台灣常用的股權傳承架構有五種,我把它們的稅務、控制權、成本、適用情況整理在這裡。


架構一:直接贈與股票

最直接的方式:每年在贈與稅免稅額內分批移轉。

稅務規定

遺贈稅法第22條,每位贈與人每年享有新台幣244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2022年起調高為244萬元)。超出部分按10%至20%累進稅率課徵贈與稅。

股票的計稅時價:

  • 上市櫃股票:以贈與日當天收盤價計算
  •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資產淨值法」評估(每股淨值)

優缺點

優點缺點
操作簡單,成本低每年244萬元額度有限,大量移轉需要很多年
不需要另設法律架構贈與後控制權同步移轉,家長失去對持股的掌控
直觀透明未上市股票估值有爭議空間,國稅局可能要求重新評估

適合情況

  • 股票總市值在2,000萬元以下、時間夠充裕的家庭
  • 子女已確定接班、家長願意同步交出控制權

架構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允許設計多樣化的股權結構,是近年家族傳承常用的工具。

核心設計

閉鎖性公司最大的優勢是可以設計特別股

  • 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董事會成員持有的股份,每股有多票投票權(例如A股每股10票,B股每股1票)
  • 否決權特別股:特定決議需要持有者同意才能通過
  • 盈餘優先分配特別股:保障某些成員的股利收入

家長可以把「普通股(低表決權)」先行贈與子女,自己保留「複數表決權特別股」,財富已移轉但控制權留在手上

稅務重點

股份贈與時,依遺贈稅法規定,閉鎖性公司股份仍以資產淨值法估算,非上市公司估值較低,在合法合規範圍內有節稅空間。

適合情況

  • 有具體家族企業、希望長期保留家族控制權
  • 子女準備接班但家長尚未完全放手
  • 有多位子女,需要設計不同股東角色

架構三:信託持股

將股票移入信託,受益權分配給子女,信託存續期間由受託人(銀行或信託公司)依信託契約管理。

運作方式

委託人(家長)→ 設立信託 → 股票移入信託 → 受託人持有並管理 → 受益人(子女)按約定時程或條件領取受益

信託契約可以設計給付條件,例如:

  • 子女年滿30歲才開始領取
  • 取得特定學歷或工作經驗才啟動分配
  • 每年最多分配X元,避免一次性揮霍

稅務規定

信託法及相關稅務規定:

  • 設立信託時,若受益人已確定,以設立時的市值課徵贈與稅
  • 若受益人未確定,設立信託時不課贈與稅,實際分配時才課所得稅

優缺點

優點缺點
可設計分配條件,避免子女過早取得大量資產設立及維護成本高(受託報酬、法律費用)
委託人可保留特定指示權架構複雜,需要精確的法律文件
遺產傳承效率較高(信託不進遺產)一旦移入信託,操作靈活度下降

適合情況

  • 子女年幼或財務管理能力尚未成熟
  • 家長希望精確控制傳承時程和條件
  • 資產規模夠大(通常在5,000萬元以上才划算)

架構四:財團法人(公益基金會)

將股票捐贈給家族設立的財團法人,以公益目的包裹家族資產。

法律依據與稅務

財團法人法(民國107年施行)及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稅免計依第16條、贈與稅免計依第20條),捐贈給依法設立的公益法人的財產,可免計入遺產或贈與額。

現實限制

這個架構在台灣面臨幾個實質限制:

  1. 財團法人的資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不能私人取回
  2. 公益用途比例有規定,超出限制的投資收益可能被課稅
  3. 國稅局對「家族基金會」的稅務監控越來越嚴格
  4. 子女可以擔任基金會董事領取薪酬,但不能直接分配基金會資產

適合情況

  • 家族有真實的公益目標,非單純為了節稅
  • 品牌聲譽規劃(公益活動強化家族形象)
  • 資產規模龐大,節稅效益能夠覆蓋長期管理成本

架構五:境外控股架構

在台灣以外的法域(如開曼群島、BVI、新加坡)設立控股公司,透過境外公司持有台灣家族企業股份。

操作模式

台灣家族企業 → 股份移入 → 開曼/BVI控股公司 → 股份傳承在境外公司層面進行 → 台灣稅務局管轄範圍縮小

稅務考量:CFC的影響

2023年台灣實施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後,境外控股架構的稅務優勢大幅縮減:

  • 台灣居民持有境外公司超過50%,且該公司稅率低於14%
  • 需在台灣申報「視同盈餘」,並繳納基本稅額

這不代表境外架構失去意義,但它的目的已從「節稅」轉移到「跨境資產管理便利性」和「多元法域保護」。

透明化要求:UBO 申報

除了 CFC 以外,開曼、BVI、新加坡三地均設有最終受益所有人(UBO)申報制度

  • 開曼:須向 CIMA 申報 UBO,執法機關可查詢
  • BVI:BOSS 系統及 FSC 申報,2023 年後強化
  • 新加坡:ACRA「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持股 25% 以上須申報

這些 UBO 資料雖非公開,但台灣稅局或司法機關可透過稅務資訊交換協議(TIEA)或司法互助條約(MLAT)正式申請取得。設立境外控股前,應以合規為前提,而非以規避申報為目的。

適合情況

  • 家族本身已在國際間生活或經商
  • 資產分布多個國家,需要統一管理架構
  • 考慮移民或第二身份規劃

五種架構一覽比較

架構節稅效果控制權保留成本複雜度
直接贈股低(受限244萬/年)
閉鎖性公司
信託持股中(可保留指示權)
財團法人高(但喪失私益)
境外控股低(CFC後)很高

實務上最常用的組合

單一架構很少能滿足所有需求,多數家族最終採用組合式設計

  • 閉鎖性公司 + 信託:閉鎖性公司保持控制權設計,信託控制分配時程
  • 直接贈股(年度小額) + 閉鎖性公司(主體架構):分批移轉降低稅負,閉鎖性公司保留決策架構
  • 境外控股(海外資產部分) + 台灣信託(台灣資產部分):依資產性質選擇適合法域

最重要的前提是:先確定家族想要什麼,再選架構。是要最大化節稅?保留控制權?保護某個子女?還是處理兄弟姊妹之間的分配公平性?問題不同,答案就不同。


資料來源

來源說明
遺贈稅法第22條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
公司法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信託法(民國85年施行)信託架構法源
財團法人法(民國107年施行)財團法人設立與管理規定
遺贈稅法第16條(遺產稅)、第20條(贈與稅)捐贈公益法人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額
財政部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說明

本文為教育性內容,不構成個別法律或稅務建議。股權傳承涉及複雜的法律及稅務規劃,建議諮詢專業顧問。


— He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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