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保護 ·

離婚時,家族資產怎麼保護?夫妻財產制與架構設計的真實關係

台灣預設的法定財產制,離婚時婚後財產增加部分須對半分配。但透過婚前約定分別財產制、信託、保險指定受益人、或公司架構,可以在合法範圍內提前規劃。這篇說清楚每種工具能擋多少風險。

離婚資產保護架構

「離婚的時候,資產要怎麼辦?」

這個問題,很多高資產人士到了婚前才想到,或者根本沒想到——直到真的面臨離婚,才發現原來台灣法律預設的規則,跟他們的認知差很多。


直接答案: 台灣民法預設的「法定財產制」規定,離婚時雙方婚後財產的增加部分若有差額,應平均分配(各得 50%)——這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民法第 1030 條之1)。要改變這個預設,可以在婚前或婚後約定「分別財產制」,或透過信託、保險受益人設計、公司架構等工具,在合法範圍內降低資產暴露在婚姻風險的比例。


重點整理:

  • 台灣民法預設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其核心機制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離婚時,婚後財產增加額較少的一方,有權請求較多一方的差額之半數(民法第 1030 條之1,修正於民國 91 年
  • 繼承、贈與、慰撫金取得的財產,不計入剩餘財產計算範圍
  • 法院可依貢獻程度調整分配比例,但預設是 50:50
  • 請求權時效:知悉後 2 年內行使,或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 5 年
  • 替代方案:婚前(或婚後)約定「分別財產制」,各自財產各自負責,無剩餘財產分配問題;但須向法院登記才生效

台灣夫妻財產制:三種選擇

台灣民法提供三種夫妻財產制:

財產制核心邏輯離婚時資產處理
法定財產制(預設)婚後財產各自管理,但增加額共享剩餘財產差額 50:50 分配
分別財產制各自的財產各自所有、管理、處分各自帶走,無剩餘財產分配
共同財產制婚後財產合為公同共有平均分配(實務上較少用)

大多數台灣夫妻從未主動約定財產制,因此適用預設的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計算邏輯

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或一方死亡)時啟動「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甲方婚後財產現值  −  甲方婚後負債  =  甲方剩餘財產
乙方婚後財產現值  −  乙方婚後負債  =  乙方剩餘財產

若甲方剩餘財產 > 乙方剩餘財產:
乙方可向甲方請求差額的 1/2

計算範例:

  • 甲方(企業主)婚後財產淨增加:新台幣 8,000 萬元
  • 乙方(家庭主要照顧者)婚後財產淨增加:新台幣 500 萬元
  • 差額:7,500 萬元
  • 乙方可請求:7,500 萬 ÷ 2 = 3,750 萬元

哪些財產不計入?

依民法第 1030 條之1,以下資產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

  • 繼承取得的財產
  • 贈與取得的財產
  • 慰撫金

這意味著:父母贈與、繼承取得的資產,在離婚時可以主張排除在剩餘財產計算之外——但需要有清楚的書面紀錄(贈與契約、繼承文件)。


四種常見的資產保護架構

架構一:婚前(後)約定分別財產制

最直接的方式:在婚前或婚後與配偶約定採用分別財產制,各自的財產各自所有,離婚時無剩餘財產分配問題。

設立方式:

  • 婚前或婚後均可約定,須以書面為之
  • 完成後向法院(或戶政事務所)登記才對第三人生效
  • 約定後仍可再協議更改

適合場景: 再婚、婚前雙方資產差異懸殊、創業者希望將企業資產與婚姻風險隔離。

注意事項: 分別財產制不影響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的共同負擔義務。

架構二:信託

將個人資產移入信託,資產名義上屬於受託人(銀行信託部),不在個人名下——因此不計入個人剩餘財產的計算範圍。

保護效果: 信託財產脫離個人名下,在離婚時主張「這不是我的婚後財產」有法律依據。

但有限制:

  • 信託設立時機很重要:婚姻存續中才設立、且目的明顯是為逃避剩餘財產分配,法院可能認定為詐害行為並予以撤銷(民法第 244 條)
  • 如果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都是自己(自益信託),法院在計算剩餘財產時,可能將信託受益權計入

建議: 信託應在婚前或婚姻穩定期間設立,且有真實的資產管理目的,不應是在離婚前夕為了分產才急著設立。

架構三:壽險受益人設計

依台灣《保險法》第 112 條,指定受益人的壽險死亡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但這條規定針對的是死亡後的財產隔離,不直接保護離婚時的財產分配。

不過,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在計算剩餘財產時,通常以「保單現金價值」計入婚後財產。

較有效的設計:

  • 在婚前購買大額終身壽險(婚前財產),指定子女為受益人
  • 婚後以贈與或繼承取得的資金購買保單,清楚標記資金來源

架構四:公司架構

個人持有公司股份,而不是直接持有資產。資產放在公司層,個人只有公司的股份——計入剩餘財產的是股份的價值,而不是公司的全部資產。

實際效果:

  • 股份的市場價值難以快速評估,可以爭取時間
  • 若公司有外部股東或特殊股權結構,評估更複雜
  • 未上市公司的股份估值有一定的談判空間

但不能規避: 公司股份仍是婚後財產的一部分,若是婚後才購買或創業,仍須計入。稅務規劃或境外公司架構,在法院查核配偶財產時,不一定能有效隱藏。


實務上最常被忽略的問題

1. 贈與的書面紀錄

父母給的錢、繼承的資產,法律上可以排除在剩餘財產外——但要舉證。很多人接受父母長期轉帳,沒有任何文件記錄,事後很難主張「這是贈與,不是婚後財產」。

建議: 每次重大資金移轉,簽一份簡單的贈與契約,保留匯款紀錄和說明。

2. 婚後財產的界定起點

「婚後財產」從結婚登記日起算——包括婚後累積的薪資、投資收益、資本利得。婚前資產本身不列入,但婚前資產的婚後增值部分是否計入,實務上有討論空間。

3. 分別財產制需要登記

很多人口頭約定分別財產制,但沒有去法院或戶政機關登記,這樣的約定對第三人(包括配偶在訴訟中主張的法院)不生效力。


海蒂的觀點

離婚資產保護,是一個沒有人想談、但所有高資產人士都應該認真想一次的主題。

我服務的客戶裡,有人在婚前就清楚地完成了分別財產制的約定和登記,不是因為他們預期會離婚,而是因為他們認為這是清楚地對待彼此的一種方式——就像企業合夥人會簽合夥協議一樣。

有人則是在婚姻出現問題之後才來詢問,那時候能做的空間已經非常有限——任何在婚姻危機中移動的資產,都可能被法院視為詐害行為而撤銷。

保護資產最好的時機,是你根本不覺得需要保護的時候。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Q:婚後買的房子,離婚時一定要分一半給對方嗎?

不是分「房子的一半」,而是分「婚後財產增加差額的一半」。如果雙方婚後財產增加額相近,分配額可能很小甚至為零。如果一方完全沒有婚後財產增加,則可以主張對方婚後增加額的一半。房子的處分通常需要雙方同意(登記在誰名下有差異),但價值計入剩餘財產計算。

Q: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不需要公證,但建議整理一份婚前財產清冊(含估值、文件),並在結婚時與配偶各自簽署確認。這份文件日後若有爭議,可以作為界定婚前財產的參考依據。

Q:分別財產制會影響夫妻的生活費分擔嗎?

不影響。無論採用哪種財產制,民法都規定夫妻應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用(第 1003 條之1)。分別財產制只改變財產的歸屬和管理方式,不改變對家庭的共同責任。


關於作者

我是海蒂學姊,專注高資產家庭、跨境資產與家族財富整合的獨立財務顧問(IFA)。婚姻財產規劃是財富保護架構中最常被忽略的一塊——因為它涉及的不只是數字,還有情感和信任。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觀念分享,不構成個別法律或稅務建議。台灣民法夫妻財產制相關規定,最終以立法院通過之現行條文及司法院解釋為準。個別情況請諮詢合格的家事法律師。


Sources

本文法律依據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條文為準(資料確認日期:2026 年 7 月)。

  1.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30 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最新修正民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2.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007–1008 條(夫妻財產制登記)
  3. 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244 條(詐害行為撤銷)
  4. 全國法規資料庫:保險法第 112 條(死亡保險金不列入遺產)
  5. 司法院:夫妻財產制說明
  6. 法務部:夫妻財產新制簡介

— Hei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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