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公司怎麼選:開曼 vs BVI vs 新加坡 Pte. Ltd.,功能、成本、CRS 義務一次比較
開曼、BVI、新加坡 Pte. Ltd.——台灣高資產人士最常用的三種境外公司架構,各有適合的場景。這篇比較三者的設立成本、稅務、CRS 申報義務、和實際用途,幫你在規劃時選對工具。

「我應該設一個境外公司。」
這句話,在台灣高資產人士的財富規劃討論中出現的頻率很高。但「境外公司」不是一個單一選項——開曼、BVI(英屬維京群島)、新加坡 Pte. Ltd.,是三種用途和屬性都不同的工具。
選錯架構,不只是多花費用,還可能達不到想要的目的,甚至帶來意外的稅務後果。
直接答案: 三種境外公司的核心差異:開曼公司最適合基金架構、機構投資架構(高度保密,CRS 申報義務高,費用高);BVI 公司是最常見的持股架構工具,設立成本低、靈活,但 CRS 申報義務同樣存在;新加坡 Pte. Ltd.(私人有限公司)是最有實體、有稅務實質的架構,適合有真實業務或需要銀行開戶的場景,受 CRS 申報且需繳新加坡企業所得稅(17%)。選擇哪種,取決於你的主要用途:投資持股、銀行帳戶開設、規避傳承、還是家族辦公室架構。
重點整理:
- 開曼群島:免稅天堂,適合基金架構(如開曼豁免有限公司 Exempted Company);CRS 下為「非參與管轄區」但有資訊交換協議,近年合規要求增加;設立年費約 USD 2,000–5,000+
- BVI(英屬維京群島):最常見的控股架構,費用低(年費約 USD 500–1,500),隱私性較高(受益所有人登記僅向主管機關開放,非公開);在 CRS 下,BVI 金融機構需申報帳戶資訊
- 新加坡 Pte. Ltd.:有實體、需繳企業所得稅(一般稅率 17%);在 CRS 全面参與管轄區,銀行帳戶開設最易;最適合有真實業務需求或需要正式公司架構的場景
- 三種架構都在 CRS 框架下有申報義務——沒有任何境外架構可以完全規避 CRS;差異在於申報機制和資訊流向
- 台灣受控外國公司(CFC)規則(2023 年起實施):台灣居民持有境外低稅率公司股份超過一定比例,需就公司盈餘課徵個人所得稅
三種架構深度比較
開曼群島(Cayman Islands)
基本資料:
- 法律體系:英國普通法
- 主要公司類型:豁免有限公司(Exempted Company)
- 企業所得稅:0%
- CRS 地位:CRS 合作管轄區(有資訊交換,但細節依雙邊協議)
- UBO 申報:開曼實施「受益所有人透明度(Beneficial Ownership Transparency)」制度,所有公司須向注冊代理人申報最終受益所有人(UBO),資訊存入當地主管機關 CIMA 的保密登記冊;目前非公開查閱,但執法機關可透過正式管道取得
- 設立費:約 USD 1,500–3,000;年費 USD 2,000–5,000+
- 典型用途:私募基金、家族辦公室基金架構、機構投資架構
適合的場景:
- 設立家族辦公室基金(需要 GP/LP 架構,或類似結構)
- 機構級別的資產管理(通常需要 AUM 達 USD 3,000 萬以上才合算)
- 需要吸引境外投資人的基金結構(開曼基金在全球機構接受度最高)
不適合的場景:
- 個人持股的簡單控股架構(成本過高)
- 需要日常銀行帳戶運作(開曼公司在主流銀行開戶難度高)
BVI(英屬維京群島)
基本資料:
- 法律體系:英國普通法
- 主要公司類型:BVI Business Company(BC)
- 企業所得稅:0%(境外業務收入免稅)
- CRS 地位:CRS 合作管轄區(BVI 金融機構需申報非居民帳戶)
- 設立費:約 USD 800–1,500;年費 USD 500–1,500
- 典型用途:控股架構、持有境外資產、傳承架構中間層
適合的場景:
- 持有境外不動產(新加坡、香港、日本不動產)
- 跨境資產持股架構中間層(BVI 持有新加坡公司股份)
- 需要低成本、靈活的境外結構
- 家族信託的旗下控股公司
注意事項:
- UBO 申報:BVI 自 2017 年起實施 BOSS(Beneficial Ownership Secure Search)系統,2023 年進一步強化——所有 BVI 公司須向 BVI 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申報最終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UBO),持有 25% 以上股份或實質控制的自然人均須登記;資訊非公開,但 BVI 執法機關、監管機構可存取,並可透過稅務資訊交換協議(TIEA)或司法互助條約(MLAT)向外國當局提供
- 在 CRS 框架下,BVI 金融機構需向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所在地申報帳戶資訊——前提是兩地之間已簽署雙邊交換協議(CAA)。台灣目前 CRS 交換對象僅為日本、英國、澳洲,故 BVI 帳戶目前不會自動交換給台灣財政部
- BVI 公司本身不是 CRS 申報主體,但其開立的金融帳戶(如在 BVI 銀行)才是申報對象
新加坡 Pte. Ltd.(私人有限公司)
基本資料:
- 法律體系:英國普通法
- 主要公司類型:Private Limited Company(Pte. Ltd.)
- 企業所得稅:17%(一般稅率;新創公司前 3 年部分減免)
- CRS 地位:CRS 全面參與管轄區,新加坡金融機構完整申報
- UBO 申報:依新加坡《公司法》Registrable Controllers 框架,所有新加坡公司須維護「重要控制人登記冊」(Register of Registrable Controllers),持有 25% 以上股份或對公司有重大影響力的自然人均須登記;ACRA(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理局)可存取,並與外國主管機關共享
- 設立費:SGD 300–500(政府費用)+ 代理費;年度申報費用 SGD 2,000–5,000
- 典型用途:實際業務運作、家族辦公室 ManCo、需要新加坡銀行帳戶的架構
適合的場景:
- 在新加坡有真實業務或投資活動
- 家族辦公室的管理公司(ManCo)架構(需要 EP 持有人)
- 需要開立新加坡銀行帳戶(新加坡 Pte. Ltd. 開戶相對容易)
- 高淨值個人以公司形式持有投資帳戶(PIC,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
與 BVI 的核心差異:
| 項目 | BVI BC | 新加坡 Pte. Ltd. |
|---|---|---|
| 企業所得稅 | 0% | 17% |
| 開戶難度 | 較難 | 較易 |
| 實質要求 | 低 | 需有本地董事、帳務 |
| CRS 申報 | 透過金融機構 | 全面參與 |
| UBO 申報 | 須向 CIMA 申報,非公開 | 須向 BVI FSC 申報,非公開 |
| 年度維護成本 | 低 | 較高 |
CRS 下,三種架構的資訊流向
核心觀念: CRS 申報的主體是「金融機構」(銀行、券商、保險公司),而不是「境外公司本身」。
境外公司的帳戶若開在 CRS 參與管轄區的金融機構,該機構就會申報帳戶資訊。
| 架構 | 帳戶在哪裡 | 誰來申報 | 申報給誰 |
|---|---|---|---|
| 開曼公司 + 新加坡銀行帳戶 | 新加坡 | 新加坡金融機構 | 受控制人的稅務居民地 |
| BVI 公司 + 香港銀行帳戶 | 香港 | 香港金融機構 | 受控制人的稅務居民地 |
| 新加坡 Pte. Ltd. + 新加坡帳戶 | 新加坡 | 新加坡金融機構 | 受控制人的稅務居民地 |
結論: CRS 的申報主體是帳戶所在地的金融機構,境外公司設立地不改變帳戶的 CRS 義務。
台灣特別說明(重要): CRS 自動交換需要雙邊主管機關協議(CAA)才實際發生。台灣目前已簽署 CRS 雙邊自動交換的對象僅有日本、英國、澳洲。開曼、BVI、新加坡目前均未與台灣建立 CAA,相關帳戶資訊不會自動交換給台灣財政部。但這不表示可以不申報——台灣稅務居民仍有自行申報境外所得的法律義務。
UBO 是 CRS 之外的另一層透明化機制: 即使沒有 CRS 雙邊交換,開曼、BVI、新加坡都各自設有**最終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UBO)**申報制度。持有 25% 以上股份或具實質控制力的自然人,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登記。雖然這些登記冊目前非公開查詢,但:
- 當地執法機關、監管機構可直接存取
- 外國當局可透過**稅務資訊交換協議(TIEA)或司法互助條約(MLAT)**正式申請取得
- 台灣若對特定架構進行稅務或刑事調查,可循上述管道向 BVI / 開曼 / 新加坡要求提供 UBO 資訊
結論:CRS 管「帳戶資金的自動申報」,UBO 管「公司股東的身份透明」。兩者加在一起,境外架構對主管機關而言幾乎沒有秘密。
台灣 CFC 規則:境外公司持有人的台灣義務
台灣自 2023 年(民國 112 年)起實施受控外國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規則:
適用條件:
- 台灣居民個人(或關係人合計)持有境外低稅率公司(實際有效稅率低於 14%)股份超過 50%
- 或對境外公司有控制能力
稅務影響:
- 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按台灣居民的持股比例,視同分配給台灣居民,課徵個人所得稅(最高 40%)
- 即使境外公司未實際分配股息,台灣居民仍需依規定申報並繳稅
影響:
- 持有 BVI 或開曼公司且境外公司有盈餘的台灣居民,從 2023 年起有 CFC 申報義務
- 新加坡公司稅率 17%,超過 14%,不適用 CFC 規則(但股息匯回台灣仍需申報所得)
海蒂的觀點
境外公司架構,不是「開了就能保護資產」的魔法。
在 CRS、台灣 CFC 規則都已實施的今天,所謂「不透明」的境外架構空間越來越小。真正有效的架構,是有真實目的、有合理商業邏輯、符合各地申報義務的架構——而不是為了規避申報而設立的空殼公司。
選擇哪種境外公司,應該先回答這個問題:你設這個公司,主要是為了什麼?
- 持有境外投資,隔離個人責任 → BVI 通常夠用
- 實際業務運作,需要銀行帳戶 → 新加坡 Pte. Ltd.
- 大型基金或機構架構 → 開曼
把目的說清楚,架構自然清楚。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Q:BVI 公司在台灣的 CFC 規定下,有什麼義務?
若台灣居民(或關係人)持有 BVI 公司超過 50% 股份,且 BVI 公司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 14%(BVI 企業所得稅率為 0%,完全適用),需依台灣 CFC 規則申報 BVI 公司的當年盈餘,並課徵個人所得稅。2023 年起實施,建議每年與台灣稅務顧問確認申報義務。
Q:境外公司可以完全規避 CRS 申報嗎?
不能完全規避。CRS 申報的關鍵是「帳戶所在地」而非「公司設立地」——帳戶所在地的金融機構有申報義務。但申報資訊是否實際交換到台灣,取決於雙邊協議:台灣目前 CRS 交換對象僅為日本、英國、澳洲,開曼/BVI/新加坡帳戶目前不自動交換給台灣財政部。儘管如此,境外所得仍有自行申報義務,不能以「不交換」為由略過。
Q:開曼公司和 BVI 公司,哪個隱私性更高?
兩者近年都加強了受益所有人申報要求,對監管機關已沒有秘密。對一般公眾而言,兩者的受益所有人資訊目前仍非公開(開曼於 2023 年暫緩公開登記)。整體而言,隱私的實際意義已大幅縮小——選擇架構應以功能和合規為優先,而非隱私
Q:沒有 CRS 交換到台灣,是不是代表開曼或 BVI 架構對台灣稅局「不透明」?
不是。透明化機制有兩條平行路徑:
- CRS(自動):定期自動把金融帳戶資訊交換給稅務居民所在地——台灣目前只與日本、英國、澳洲有此機制
- UBO + TIEA / MLAT(被動/請求式):台灣稅局或檢察機關若對特定架構有調查需要,可透過稅務資訊交換或司法互助正式請求 BVI、開曼、新加坡提供受益所有人資料
CRS 沒有不代表「查不到」,只是查的方式從自動變成「需要主動申請」。對於有合規架構且正確申報的人,這不是問題;對於試圖用境外架構隱匿的人,風險依然存在。性。
關於作者
我是海蒂學姊,專注高資產家庭、跨境資產與家族財富整合的獨立財務顧問(IFA)。境外公司架構選擇,是我服務跨境客戶時一定會評估的環節——正確的工具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錯誤的架構不只浪費費用,還可能帶來合規風險。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觀念分享,不構成個別稅務或法律建議。開曼、BVI、新加坡的公司法規及 CRS 申報規則可能隨時更新,最終以各地主管機關官方規定為準。個別架構規劃請諮詢具備跨境執照的稅務和法律顧問。
Sources
資料確認日期:2026 年 7 月。
同主題其他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