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 vs 新加坡:台灣高資產家庭境外資產配置怎麼選?
香港和新加坡是台灣高資產家庭最常考慮的兩個境外金融中心。兩地都沒有資本利得稅和遺產稅,但在政治穩定性、信託法律架構、開戶門檻、CRS地位上有明顯差異。這篇從台灣投資人的角度,說清楚兩地的實質差異和選擇邏輯。
「我想在境外放一部分資產,香港好還是新加坡好?」
這是我服務跨境客戶時最常被問到的問題之一。
答案不是非此即彼——香港和新加坡各有優勢,適合的人也不同。但在做選擇之前,先要搞清楚你問的是「開戶」、「信託」、還是「整體資產配置基地」,因為三個問題的答案可能不一樣。
直接答案: 香港和新加坡都是成熟的國際金融中心,均無資本利得稅、無遺產稅,且均已實施 CRS 自動資訊交換。兩者的主要差異在於:①政治穩定性——新加坡近年被更多高資產人士視為更穩定的長期基地;②信託法律框架——新加坡的信託法相對更現代,且設有外國信託(Foreign Trust)稅務優惠;③開戶門檻——香港受近年地緣政治影響,對台灣客戶的開戶審查趨嚴;④語言和文化——香港有繁體中文環境,適合需要頻繁溝通的台灣客戶。不必非選一個,很多高資產家庭同時在兩地維持帳戶,各有側重。
重點整理:
- 香港和新加坡均於 2006/2008 年廢止遺產稅,均無資本利得稅
- 兩地均已加入 CRS(共同申報準則) 自動資訊交換體系(香港 2018 年開始交換,新加坡 2018 年開始交換)
- 台灣目前 CRS 自動資訊交換對象僅限日本、英國、澳洲,香港與新加坡雖為 CRS 締約方,但尚未與台灣建立雙邊自動交換協議(CAA),帳戶資訊不會自動回報台灣財政部
- 新加坡外國信託(Foreign Trust)若受益人非新加坡稅務居民,在新加坡享有稅務豁免
- 台灣 CFC 規定(2023 年起):台灣居民持有香港或新加坡低稅率公司,若持股超過 50%,可能需要申報視同分配股利
基本面對比
| 項目 | 香港 | 新加坡 |
|---|---|---|
| 資本利得稅 | 無 | 無 |
| 遺產稅 | 無(2006年廢止) | 無(2008年廢止) |
| 公司稅率 | 16.5%(標準利潤稅) | 17%(標準公司稅) |
| 個人所得稅(最高) | 17% | 24% |
| CRS 實施年份 | 2018年(首次交換) | 2018年(首次交換) |
| 政治穩定性(近年評估) | 受地緣政治影響,不確定性上升 | 穩定 |
| 主要語言 | 粵語、普通話、英語 | 英語、普通話、馬來語 |
稅務環境:兩地都有吸引力,但細節不同
香港稅務
香港採用領土稅制(Territorial Tax):只對來源於香港境內的收入課稅,境外收入原則上免稅。
這對台灣投資人非常有利:若在香港設立公司,公司的境外業務收入(如投資台灣股票的利得、台灣不動產的租金)在香港通常無需課稅。
但要注意:
- 台灣 CFC 規定下,台灣居民若持有香港公司超過 50%,且香港公司屬低稅率,可能需要在台灣申報視同分配
- 香港的「離岸收入豁免」近年受到 OECD「實質活動」要求的影響,需注意有無在香港的實際經濟活動
新加坡稅務
新加坡同樣採領土稅制,且對外國來源收入(Foreign-Sourced Income)有明確的免稅規定(條件:已在來源地課稅,且稅率至少 15%)。
新加坡外國信託(Foreign Trust)的稅務優惠:
- 若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均非新加坡稅務居民,且信託財產的收入來源非新加坡,則信託收入在新加坡免稅
- 這使新加坡成為家族信託的熱門設立地
信託架構:新加坡更有優勢
新加坡的信託法律環境
新加坡的信託法(Trustees Act, 修正至 2004 年後多次更新)相對現代,且:
- **受信公司法(Trust Companies Act)**明確規範受託機構的資格和行為
- 可設立「Purpose Trust」(目的信託),用於特定非公益目的的資產管理
- Protector 制度完善,家族可委任信託保護人(Protector)監督受託人
香港的信託法律環境
香港的信託法(Trustee Ordinance)以英國法為基礎,歷史悠久,架構成熟。但:
- 近年高資產家庭對香港設立信託的意願下降,部分轉移至新加坡
- 香港的外國法律事務所能處理複雜的跨境信託,但整體中心地位有所鬆動
從純粹的信託架構角度,新加坡目前更受高淨值家庭青睞。
開戶難度:香港近年趨嚴
香港開戶現況
受 2019 年以來地緣政治影響,以及美國對部分香港銀行的制裁審查壓力,香港主要銀行(匯豐、恆生、中銀香港、渣打)對台灣客戶的開戶審查明顯趨嚴:
- 需要有實際赴港的業務往來紀錄(無法純遠端開戶)
- 審查期拉長(有時需要 2–6 個月)
- 部分台灣客戶的申請被拒
私人銀行(如瑞士寶盛、瑞銀香港、法巴香港)情況好一些,但通常需要 USD 1–5 百萬的資產門檻。
新加坡開戶現況
新加坡的主要銀行(星展銀行 DBS、華僑銀行 OCBC、大華銀行 UOB)對台灣客戶相對友善,但同樣需要有一定的資產規模(零售帳戶通常較容易;私人銀行帳戶需 USD 100 萬以上)。
新加坡的外資私人銀行(瑞信、UBS、Julius Baer 等)在新加坡的規模近年持續擴大,是許多亞洲高資產家庭的首選。
CRS 的影響:兩地是締約方,但目前未與台灣建立雙邊交換
這是很多人有誤解的地方,需要精確區分兩個概念。
什麼是 CRS? CRS(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 OECD 推動的全球金融帳戶自動交換框架。香港(2018年起)和新加坡(2018年起)都已加入 CRS,是 CRS 締約方。
但加入 CRS ≠ 會自動交換給台灣 CRS 的資訊交換需要兩個司法管轄區各別簽署雙邊主管機關協議(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CAA),才會實際發生自動交換。
台灣目前已簽署 CRS 雙邊自動交換協議的對象僅有三個:
| 交換對象 | 備註 |
|---|---|
| 日本 | 已生效 |
| 英國 | 已生效 |
| 澳洲 | 已生效 |
香港和新加坡目前均未與台灣簽署雙邊 CAA,因此兩地金融機構的台灣居民帳戶資訊,目前不會自動回報給台灣財政部。
這意味著:
- 在香港或新加坡的帳戶,目前不在台灣 CRS 自動交換的範圍內
- 但這不代表可以不申報——台灣稅務居民仍有自行申報境外所得的法律義務(所得稅法及最低稅負制)
- 未來台灣可能擴大 CRS 交換對象,不應以「目前不交換」作為長期規劃依據
正確的做法: 不論帳戶是否被 CRS 涵蓋,境外所得達新台幣 100 萬元以上均應在台灣申報,依法計入基本所得額。合法申報才是長期安全的唯一路徑。
台灣 CFC 的影響
若在香港或新加坡設立公司(如投資控股公司):
- 台灣居民持股超過 50%(或與關係人合計持股超過 50%)
- 公司所在地實際稅率低於 14%
- 公司主要收入為消極所得(股息、利息、租金等)
符合上述條件,即使公司未分配股利,台灣居民仍需按持股比例申報「視同分配」收入,繳納台灣所得稅。
香港稅率 16.5%、新加坡稅率 17%,理論上不符合「低稅率」門檻——但若公司享有優惠稅率或有效稅率偏低,仍需個案評估。
怎麼選:不同需求的建議
| 需求 | 建議地點 |
|---|---|
| 長期家族信託設立 | 新加坡 |
| 短期開戶、資產流動性管理 | 依能成功開戶的為主,兩者皆可 |
| 中文服務環境 | 香港(語言門檻較低) |
| 政治風險敏感度高 | 新加坡 |
| 已在香港有長期關係(銀行、律師) | 香港 |
| 兩者都設,分散基地風險 | 兩者皆保留 |
海蒂的觀點
這幾年,我觀察到高資產台灣客戶對境外基地的態度有明顯轉變:過去覺得香港最方便(地近、文化相近、連接內地),現在越來越多人把新加坡當作長期的主要基地,香港則維持輔助功能。
這不是香港變差了——而是風險考量的優先順序改變了。政治穩定性、長期法律架構的可預期性,成為高資產家庭選擇資產基地的核心考量,而不只是開戶方便和語言熟悉度。
不管選哪裡,最重要的前提是:架構要透明、合法,在台灣正確申報所得和境外資產——CRS 已讓境外帳戶無所遁形,合法才是長期安全。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Q:在新加坡開戶,資金要匯多少才合適?
新加坡零售銀行帳戶(DBS、OCBC 等)門檻相對低,但若要取得真正的私人銀行服務(專屬客戶經理、信託規劃、多元產品),通常需要 USD 100 萬以上的可投資資產。若資產規模在此以下,零售帳戶做資金多元化配置即可。
Q:CRS 會讓我在境外帳戶的資產被課更多稅嗎?
CRS 本身不課稅,它只是資訊交換機制。台灣對境外所得,在境外所得合計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時適用最低稅負制(海外所得需計入基本所得計算),稅率 20%(但有 670 萬元基本免稅額)。台灣目前 CRS 自動交換僅限日本、英國、澳洲,但境外所得的申報義務仍適用——不論帳戶是否被 CRS 涵蓋,境外所得超過新台幣 100 萬元均須申報。課稅規則依台灣所得稅法及最低稅負制執行。
Q:新加坡信託設立,費用大概多少?
設立費用因複雜度而異,一般外國家族信託的設立費用約 USD 5,000–30,000,加上每年管理費(約 0.1–0.3% 的信託資產,或固定年費),門檻通常在信託資產 USD 100 萬以上才符合成本效益。
關於作者
我是海蒂學姊,專注高資產家庭、跨境資產與家族財富整合的獨立財務顧問(IFA)。協助客戶在香港和新加坡建立合法的資產配置架構,是我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觀念分享,不構成個別稅務、法律或投資建議。香港和新加坡的稅務和法律規定以各地主管機關現行公告為準;台灣的境外所得和 CFC 規定以財政部現行規定為準。個別情況請諮詢具備跨境稅務經驗的專業顧問。
Sources
資料確認日期:2026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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