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信託是什麼?受託人條例、法律沿革、名人案例與 BVI 替代方案全解析
香港信託制度源自英國法律,2013 年完成重大改革。本文交叉比對權威資料,解析制度沿革、名人架構,以及對香港有疑慮時的 BVI VISTA 信託替代方案。
很多台灣家族聽到「香港信託」,第一個反應是「那不是大富豪才用的嗎?」或者「香港現在還安全嗎?」
直接答案: 香港的信託法律制度是全亞洲最成熟的之一,源自英國普通法傳統,2013 年 12 月完成重大改革後更具彈性。它不是大富豪專屬,而是任何有跨境資產、需要傳承設計的家庭都值得認識的工具。若你對香港有疑慮,BVI VISTA 信託是另一條經過驗證的路。

這件事是什麼?
你有沒有這樣的家庭:
爸爸在台灣有公司股權,媽媽在香港有幾個投資帳戶,兄弟姐妹散在不同國家——等到有一天爸媽不在了,這些資產要怎麼傳?誰先拿到?在哪裡繳稅?
香港信託的設計,就是在這些問題還沒變成家族紛爭之前,先把答案寫清楚。而郭氏家族告訴我們:架構設計得不好,信託本身就可能成為紛爭的源頭。
重點整理:
- 香港信託法源自 1934 年《受託人條例》(Trustee Ordinance, Cap. 29),以英國普通法為基礎
- 2013 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於 2013 年 12 月 1 日 正式生效,廢除永久期限規則、引入保留權力信託
- 香港無遺產稅(2006 年廢除),加上完善的法律框架,是亞洲傳承架構的核心選項之一
- 李嘉誠設有 DT1–DT4 四個全權信託+兩個單位信託,最終控股公司 LKS Unity,2015 年移至開曼群島
- 若對香港政治環境有疑慮,BVI VISTA 信託是另一個成熟的替代架構,尤其適合持有公司股份的家族
什麼是香港信託?
信託(Trust)是一種法律安排:委託人(Settlor)將資產交給受託人(Trustee)管理,受託人必須依照信託文件指示,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而行事。
香港信託最大的特色:
- 以英國普通法(Common Law)為基礎,法律體系成熟透明
- 資產獨立於委託人個人財產之外,具備資產保護功能
- 可橫跨多個司法管轄區管理資產
- 受香港法院監督,對受益人有強力保護
香港信託的歷史起源與法律沿革
英國法律的移植(19 世紀)
香港的信託概念隨英國殖民統治引入,19 世紀末,英國普通法下的信託原則已在香港適用。
《受託人條例》第 29 章(1934 年)
1934 年,香港正式制定《受託人條例》(Trustee Ordinance, Cap. 29)。依香港 e-Legislation 官方法例資料庫,該條例規範受託人的權力、義務與責任,是理解香港信託制度的核心法源。
此後數十年,法律框架相對保守,委託人設立信託後幾乎失去所有控制權,永久期限最長 80 年,限制明顯。
2013 年《信託法律修訂條例》—— 最重要的里程碑
根據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及 Deacons 律師行 的確認,條例於 2013 年 12 月 1 日正式生效,主要改革包括:
1. 廢除永久期限規則(Rule Against Perpetuities)
2013 年 12 月 1 日以後設立的信託不再有存續期限上限,理論上可無限期傳承,適合多代規劃。
2. 引入保留權力信託(Reserved Powers Trust)
委託人可在信託文件中保留特定權力,例如投資決策權、更換受託人權、分配指示權,解決了過去「設了信託就失控」的核心障礙。
3. 釐清受託人義務與資訊披露
明確規範受託人的謹慎投資義務、資訊披露要求,及受益人查閱信託帳目的權利。
4. 非慈善目的信託
新增允許設立非慈善目的信託,讓商業架構可透過信託形式實現。
台灣 CFC 法規的影響——不能忽略的在地義務
台灣 2023 年起正式實施的 CFC(受控外國公司)規定,要求台灣居民申報持有境外低稅率地區的受控外國公司。若信託架構下有 BVI 或開曼公司,需事先確認是否觸發 CFC 申報,並規劃好揭露方式。
換句話說:架構設得再好,也要確保台灣這一端的稅務揭露義務有被正確處理,否則合規風險會出現在你最不預期的地方。設立前務必先諮詢台灣稅務顧問。
知名人士的香港信託應用
以下案例均來自公開報導與監管文件,不涉及私密財務資訊。
李嘉誠——四個全權信託+Cayman 控股
根據 界面新聞 及 香港 01(天堂文件報導) 的分析,李嘉誠建立了以下架構:
- DT1、DT2、DT3、DT4:四個全權委托(Discretionary)信託,分別指定不同受益人(李澤鉅、其妻子及子女;李澤楷)
- UT1、UT2:兩個單位信託,管理特定資產
- LKS Unity(Li Ka-Shing Unity Holdings Limited):最終控股公司,持有長和系旗下多家上市公司
2015 年,李嘉誠將長和與長實的 registered office 從香港遷移至開曼群島,在信託架構之上再增一層法律彈性。
案例意義: 傳承不是一刀切的,可以設計不同信託分別對應不同受益人與資產類型。開曼群島的加入,也說明頂尖架構通常是多層司法管轄區的組合。
李兆基——Henderson 72.5% 股權的順暢接班
根據 Bloomberg(2025 年 3 月) 與 SCMP 的報導,李兆基已於 2025 年 3 月辭世,享壽 97 歲。
李家信託持有恒基兆業 72.5% 股份,控制權由兩個兒子李家傑(Peter Lee Ka-kit)與李家誠(Martin Lee Ka-shing)各半接管。整個接班過程極為順暢,市場幾乎無波動。
案例意義: 最好的傳承,是在當事人仍健在時就完成的設計。97 歲的順暢接班,不是運氣,是幾十年前的佈局。
郭氏家族——HSBC 信託的控制權之爭
根據 SCMP 與 Bloomberg 的報導,新鴻基地產創辦人郭得勝去世後,其妻鄺肖卿透過控制 HSBC 管理的家族信託,掌握了 HK$2,466 億新鴻基帝國的實際主導權。
2008 年,鄺肖卿以信託控制人身份,強行將長子郭炳湘移除為受益人,理由是「精神狀況」。郭炳湘否認並提告,案件持續多年。
2012 年達成和解:鄺肖卿持 55% 控制權,三個兒子各 15%。
案例意義: 「誰有權移除受益人」「誰有權更換受託人」——這些細節決定家族命運。信託文件的細節,是傳承架構中最容易被忽略、也最容易成為日後紛爭根源的地方。
對香港有疑慮?認識 BVI VISTA 信託
如果你對香港的長期政治穩定性有顧慮,或者你的資產本來就在 BVI 架構下,BVI VISTA 信託是一個值得認真了解的替代選項。
根據 英屬維京群島金融服務委員會(BVI FSC) 與 JTC Group 的說明,VISTA 信託源自 《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2003 年,於 2004 年 3 月 1 日 正式實施。
VISTA 信託的核心設計是:專門用於持有 BVI 公司股份,同時讓家族成員保留對公司的實質管理控制權。
根據 Ogier 與 Ocorian 的分析,VISTA 信託的核心優勢:
-
受託人管理義務被刻意限縮 — 傳統信託中,受託人有義務監督並干預公司管理。VISTA 信託明確免除這項義務,讓公司董事(通常是家族成員)繼續管理公司,不受受託人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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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人制度(Appointor Structure) — 家族成員可擔任「任命人(Appointor)」,對公司董事會組成保有控制權——相當於在信託外部,為家族保留了一道實質的決策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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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強制登記,高度保密 — BVI 信託不需強制向任何機構登記,信託文件不公開,具備高度私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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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期限長達 360 年 — BVI VISTA 信託最長可持續 360 年,適合超長線的多代傳承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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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牆條款(Firewall Provisions) — BVI 法律明確保護信託資產不受強迫繼承制度(Forced Heirship)或境外債權人追討,資產保護力強。
BVI VISTA vs 香港信託——哪個更適合你?
| 比較項目 | 香港信託 | BVI VISTA 信託 |
|---|---|---|
| 主要用途 | 廣泛資產傳承、跨代設計 | 專門持有 BVI 公司股份 |
| 政治風險 | 需評估香港長期穩定性 | BVI 為英國海外領地,政治穩定 |
| 永久期限 | 無上限(2013 年後) | 最長 360 年 |
| 委託人保留控制 | 可保留投資決策權 | Appointor 機制保留董事任命權 |
| 保密性 | 受香港法院監督,相對透明 | 無強制登記,高度保密 |
| 受益人保護 | 強(香港法院直接管轄) | 強(BVI 防火牆條款) |
| 搭配現有架構 | 適合持有香港及全球資產 | 適合已有 BVI 公司架構的家族 |
完整架構比較(含新加坡)
| 比較項目 | 香港信託 | 台灣信託 | 新加坡信託 | BVI VISTA |
|---|---|---|---|---|
| 法律體系 | 英國普通法 | 大陸法系 | 英國普通法 | 英國普通法 |
| 永久期限 | 無上限(2013後) | 依法規定 | 無上限 | 360 年 |
| 遺產稅 | 無(2006廢除) | 有(最高20%) | 無 | 無 |
| 委託人保留控制 | 可(2013後) | 受限 | 可 | Appointor 機制 |
| 保密性 | 中 | 低 | 中 | 高 |
| 跨境資產整合 | 高度適合 | 限台灣 | 高度適合 | 適合持有公司 |
| 台灣CFC適用 | 需評估 | 無跨境問題 | 需評估 | 需評估 |
我的人話翻譯
資料說: 2013 年 12 月 1 日起,香港信託廢除永久期限、引入保留權力。BVI VISTA 信託自 2004 年起允許委託人透過 Appointor 機制保留公司控制權。
換句話說: 以前設信託要「放手」;現在兩個主流架構都讓你可以繼續握有實質控制,差別只在機制設計與適用場景不同。
我的判斷: 香港信託適合資產類型多元、希望在成熟法律體系下統整傳承的家族;BVI VISTA 更適合核心資產已是 BVI 公司的家族,或者對香港政治環境有顧慮、需要更高保密性的人。兩者不互斥,很多複雜架構會同時用到兩個司法管轄區。
誰需要注意?
你需要認真考慮,如果:
- 你有資產分布在香港、BVI 或透過這些地方持有
- 你希望這些資產傳給特定的人、按你設定的方式分配
- 你對資產的控制權需求很強(需要保留投資或管理決策權)
- 受益人是台灣居民,有 CFC 申報義務需要預先處理
- 你對香港長期穩定性有顧慮(若有,BVI 可能是更好的起點)
三步驟建議:
第一步:資產盤點 把你在台灣、香港、BVI、海外的資產全部列清楚,確認哪些已在公司架構下、哪些是個人持有。
第二步:確認核心顧慮 你最在意的是傳承順序?資產保護?稅務效率?還是政治風險分散?每個目的對應的架構設計不同。
第三步:選擇司法管轄區與專業人士
香港信託主要受託人機構:HSBC Trustee、Standard Chartered Trust、Tricor Trustees。 BVI 主要受託人:JTC Group、Conyers、Harneys Fiduciary。
不要因為看了幾篇文章就急著設立,也不要因為「香港現在很複雜」就完全不考慮——重點是找到真正懂你家情況的顧問,一起做出對的選擇。
延伸閱讀:CRS 上路五年,你的海外帳戶還安全嗎?台灣人必讀的申報現況與應對策略
常見誤解
| 誤解 | 真相 |
|---|---|
| 「香港局勢不穩,信託一定不安全」 | 現行信託法律架構未受國安法直接影響,但長期風險需個案評估 |
| 「設了信託就能完全避稅」 | 台灣受益人收到分配,仍可能觸發 CFC 申報或海外所得稅義務 |
| 「BVI 信託不透明,台灣稅務局不知道」 | CRS 下金融機構自動交換帳戶資訊,保密不等於免申報 |
| 「信託設好就不用管了」 | 信託需定期檢視,確保受益人資訊、資產狀況與家族現況一致 |
| 「VISTA 信託可以持有任何資產」 | VISTA 信託設計上專門持有 BVI 公司股份,持有其他資產需不同架構 |
判斷表格 / 清單
自查:我需要考慮信託嗎?
- 我有哪些資產在香港、BVI 或透過這些地方持有?
- 我希望這些資產傳給誰、如何分配?
- 我對資產的控制權需求有多強?(需要保留投資或管理決策權嗎?)
- 受益人是否在台灣?有沒有 CFC 申報義務需要預先處理?
- 我對香港長期穩定性有多大顧慮?(若有,BVI 可能是更好的起點)
- 我的核心資產是不是已經在 BVI 公司架構下?(若是,VISTA 信託可能最直接)

海蒂的觀點
香港信託在台灣高資產家族中其實已相當普遍,只是大家不太公開談。
李兆基 97 歲過世,兩個兒子順暢接管——那不是運氣,是幾十年前就設計好的信託架構。郭炳湘被自己家人用信託條款趕出去——那也不是意外,是信託設計時沒有把「誰有權做什麼決定」寫清楚。
同一個工具,設計好了是傳承,設計壞了是紛爭。
而如果你對香港的長期穩定性有顧慮,那不是逃避問題,而是理性的風險管理。BVI VISTA 信託不是次等選項,它是另一條有充分法律支持、全球廣泛使用的路。
重要的不是選哪個司法管轄區,而是在還有時間的時候,把你的選擇寫進架構裡。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Q:香港信託需要多少資產才值得設立?
一般而言,信託資產規模在 500 萬港元(約 2,000 萬台幣)以上開始具備成本效益。機構受託人年費通常為資產規模的 0.3%–1%,加上設立費用。
Q:設立香港信託需要香港居留身份嗎?
不需要。委託人可以是任何國籍與居住地,台灣人完全可以設立香港法律下的信託。
Q:2020 年《國家安全法》後,香港信託還安全嗎?
現行信託法律架構並未因此改變,機構受託人仍依法運作。但部分家族選擇將架構遷移至新加坡或 BVI 作為分散。這是需要個案評估的議題,沒有唯一答案。
Q:台灣的 CFC 規定對這些架構有什麼影響?
台灣 2023 年起正式實施的 CFC 規定,要求台灣居民申報持有境外低稅率地區的受控外國公司。若信託架構下有 BVI 或開曼公司,需事先確認是否觸發申報,並規劃好揭露方式。建議在設立前先諮詢台灣稅務顧問。
Q:BVI VISTA 信託可以持有台灣或香港的資產嗎?
VISTA 信託本身設計是持有 BVI 公司股份,但 BVI 公司可以持有全球資產。因此間接可以,但架構設計會相對複雜。
Q:CRS 全球金融資訊交換下,BVI 信託還有保密性嗎?
BVI 已加入 CRS,金融機構會自動交換帳戶資訊至受益人所在國的稅務機關。「保密」是指信託文件不公開登記,不代表稅務機關看不到。這兩件事要分清楚。
Q:設立後可以修改信託條款嗎?
視信託類型而定。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可修改;不可撤銷信託(Irrevocable Trust)原則上不能,但可在特定條件下申請法院批准。
關於作者
我是海蒂學姊,專注高資產家庭、跨境資產與家族財富整合的獨立財務顧問(IFA)。我寫這篇文章,是希望讓台灣家族看清楚:好的信託設計,是幾十年前就寫好的答案;壞的設計,則是幾十年後的紛爭根源。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觀念分享,不構成任何法律、稅務或投資建議。香港信託及 BVI 信託的設立涉及複雜的跨境法律問題,請諮詢具備相關資質的香港律師、BVI 受託人機構或台灣稅務顧問。文中名人案例均來自公開報導,不代表對其財務安排的完整描述。
Sources
- Hong Kong e-Legislation — Trustee Ordinance Cap. 29
- Herbert Smith Freehills — 香港信託法修訂條例 2013 年 12 月 1 日生效
- Deacons 律師行 — The Trust Law (Amendment) Ordinance 2013
- BVI 金融服務委員會 — VISTA 信託官方說明
- JTC Group — BVI VISTA Trust 解析
- Ogier — VISTA Trusts in the BVI
- Bloomberg — 李兆基信託接班(2025 年 3 月)
- SCMP — Kwok family HSBC trust deal
- Bloomberg — SHKP Kwok family settlement
- 界面新聞 — 李嘉誠家族信託架構詳析
- Harneys — Modern offshore trust and succession planning in 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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