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 上路五年,你的海外帳戶還安全嗎?台灣人必讀的申報現況與應對策略
台灣 2019 年導入 CRS,海外帳戶資訊已開始跨國交換。哪些帳戶會被申報、申報給誰、不申報的風險——完整說清楚。

很多人以為把錢放海外就沒事了。這個時代已經過去了。
直接答案: CRS 是 OECD 主導的全球金融帳戶資訊交換框架。台灣自 2019 年起要求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2020 年首次申報並與日本、澳大利亞交換,英國自 2021 年加入。目前台灣 CRS 自動交換對象為日本、澳大利亞、英國三國。香港、新加坡目前不在台灣的 CRS 自動交換名單內,但「現在沒有交換」不等於「永遠不會交換」。
這件事是什麼?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是 OECD 在 2014 年推出的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標準,要求參與地區的金融機構辨識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地,並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特定非本地稅務居民的金融帳戶資訊。
運作邏輯: A 國金融機構每年將「帳戶持有人為 B 國稅務居民」的應申報金融帳戶資訊,申報給 A 國稅務機關,再由 A 國稅務機關依交換安排提供給 B 國稅務機關。截至 2024 年,全球已有超過 120 個司法管轄區承諾或參與 CRS,並建立超過 5,400 個雙邊資訊交換關係,涵蓋香港、新加坡、BVI、開曼、瑞士等主要金融中心。
CRS 涵蓋的帳戶類型:
- 銀行存款帳戶(包括定存、外匯)
- 保管帳戶及投資帳戶(股票、基金、債券)
- 具現金價值保險契約或年金保險契約
- 透過離岸公司、信託等實體持有的金融帳戶;若該實體屬 CRS 規範下需穿透的類型(例如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可能辨識並申報其具控制權之人
台灣的特殊狀況:
台灣因不是聯合國會員,無法加入 OECD 多邊框架,改採「類 CRS」制度——依照 CRS 標準自建申報機制,再透過雙邊協議與特定國家交換。金融機構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盡職審查,2020 年 6 月首次申報 2019 年度資料,2020 年 9 月首次與日本、澳大利亞交換;英國自 2021 年加入。截至目前,台灣財政部公告的 CRS 自動交換對象為日本、澳大利亞、英國。
一個關鍵澄清——兩個方向都在跑:
台灣 CRS 申報的對象,是「在台灣金融機構開戶的境外居稅者」——也就是台灣把外國人在台灣的帳戶資訊回報出去。
但台灣居民在海外的帳戶,是由海外金融機構申報給當地稅務機關,再交換給台灣財政部——前提是那個國家和台灣有交換協議。兩個方向都在運作,不是單向的。
重點整理:
- CRS 於 2014 年由 OECD 推出,2017 年大規模生效,截至 2024 年已有 120+ 司法管轄區參與、5,400+ 雙邊交換關係
- 台灣 2019 年起執行盡職審查、2020 年首次申報,目前 CRS 自動交換對象為日本、澳大利亞、英國
- 香港、新加坡金融機構通常已取得稅務居住地資料,但目前並未與台灣進行 CRS 自動交換
- CRS 穿透架構: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可能穿透至具控制權之人(持股逾 25% 或信託相關角色)
- 美國走的是 FATCA 框架,不是 CRS——有美國身分者需獨立確認 FATCA/FBAR 義務
- 「目前沒有交換」不等於「永遠不會交換」——台灣 CRS 自動交換對象名單只會增加,不會縮短
香港帳戶的現況
很多台灣人第一個問的是「香港帳戶呢?」
目前香港和台灣之間尚無 CRS 自動交換協議(政治因素使跨海峽稅務合作複雜)。香港金融機構依規定對 CRS 交換夥伴的帳戶持有人進行申報,但台灣目前不在香港的 CRS 可申報司法管轄區名單,因此台灣財政部目前並未從香港取得帳戶資訊。
這不代表可以掉以輕心。台灣的 CRS 自動交換對象名單只會增加,不會縮短。此外,香港金融機構通常已取得並留存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地資料,這些資訊在制度允許時可隨時成為申報依據。
美國帳戶的特殊情況
若你有美國公民身分或綠卡,走的是 FATCA 框架(2016 年台美簽署政府間協議),不是 CRS。FATCA 涉及兩套申報義務:
- FBAR(FinCEN 114):所有海外金融帳戶合計,任一時間點超過 US$10,000 即有申報義務
- Form 8938:門檻依居住地與婚姻狀況不同。以居住美國境內、未婚者為例,年底餘額超過 US$50,000 或全年任一時間超過 US$75,000 即需申報
FATCA 和 FBAR 是兩套獨立制度,申報義務需分別確認,與 CRS 無關。
誰需要注意?
你的帳戶可能被 CRS 盡職審查或申報,如果:
- 你在海外 CRS 參與地區持有銀行帳戶、投資帳戶或高現金價值保單
- 你透過離岸公司、信託等架構持有金融帳戶(通常針對消極非金融機構實體、特定投資實體及其具控制權之人)
是否會將帳戶資訊交換給台灣,取決於帳戶所在地是否將台灣列為 CRS 可申報/交換對象。目前台灣 CRS 自動交換對象為日本、澳大利亞、英國;香港、新加坡目前不在名單內。
最需要注意的人:
在香港、新加坡有帳戶且未正確申報台灣所得稅的人。目前香港、新加坡不在台灣 CRS 自動交換名單內,但未來名單可能調整,且海外金融機構通常仍會要求帳戶持有人提交稅務居住地自我證明。合規準備宜提前,而非等名單更新後再處理。
常見誤解
| 誤解 | 真相 |
|---|---|
| 「台灣 CRS 只管在台灣的外國人帳戶,我的海外帳戶不在台灣管」 | 正確,但你的海外帳戶可能由海外金融機構依當地 CRS 規定申報給當地稅務機關;若該地與台灣有 CRS 自動交換安排,台灣才可能取得相關資訊 |
| 「香港不和台灣交換,放香港就安全」 | 目前香港不在台灣 CRS 自動交換名單內,也無向台灣自動交換帳戶資訊的義務;但香港金融機構通常仍會依 CRS/KYC 程序取得並留存稅務居住地資料。未來是否交換,取決於香港與台灣之間是否建立相關安排 |
| 「我帳戶金額小,不會被申報」 | 新開個人帳戶通常不因金額小而免除 CRS 盡職審查;但是否成為應申報帳戶,仍依帳戶類型、既有或新帳戶、實體分類及排除帳戶規則判斷 |
| 「把帳戶換成配偶名義就沒事」 | CRS 和稅務機關有機制追查實質受益人,這條路不但無效,還可能製造額外法律風險 |
| 「被申報就表示我違法」 | CRS 是資訊交換機制,不是懲罰機制。被申報本身不違法——問題是你有沒有正確申報海外所得 |
判斷表格 / 清單
自查清單:我的海外帳戶風險在哪?
- 我有在哪些國家的金融機構開戶?(確認是否為 CRS 參與國)
- 該國是否與台灣有 CRS 自動交換協議?(目前為日本、澳大利亞、英國,名單持續擴大)
- 我的帳戶有現金價值保單或投資帳戶嗎?(可能在申報範疇)
- 我是否透過離岸公司或信託持有帳戶?(CRS 可能穿透到我)
- 我每年 5 月報稅時,有沒有正確申報海外所得(利息、股息、資本利得)?
- 我有沒有美國公民身分或綠卡?(需額外確認 FATCA/FBAR 義務)
如果以上有一項以上不確定,建議找稅務顧問做一次合規評估。
延伸閱讀:台灣 CFC 上路後,境外公司與海外資產怎麼重新檢查?
海蒂的觀點
CRS 的本質,不是要讓你付更多稅。它是要讓各國稅務機關知道:你真正的財富在哪裡。
如果你已經正確申報了海外所得,CRS 對你的影響幾乎是零。帳戶資訊被交換了,稅務機關一比對,發現你都申報了,這件事就結束了。
台灣個人海外所得適用「最低稅負制」,不是一般綜所稅的全球所得稅制。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新台幣以上,須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才計算基本稅額(稅率 20%)。門檻以下的海外所得不用繳稅,但仍建議留存資金流向紀錄。
真正有問題的,是那些靠著「境外帳戶不會被查到」而刻意不申報的人。CRS 正在一步步縮小這個灰色空間。
合規是最便宜的風險管理工具。 補稅的成本,通常遠低於被查稅後的罰款和法律費用。
◇ Heidy 海蒂學姊 ◇
FAQ
Q:台灣人在香港開的帳戶,現在會被申報給台灣嗎?
目前台灣不在香港 CRS 的「可申報司法管轄區」名單,香港金融機構不會將台灣稅務居民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給台灣財政部。但香港金融機構通常仍會依 CRS/KYC 程序取得並留存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住地資料。現況是「未自動交換」,不是「帳戶資訊不存在」;未來交換安排仍可能改變。
Q:帳戶金額很小,還需要擔心嗎?
金額小不代表自動免除 CRS 盡職審查;但是否成為應申報帳戶,仍取決於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地、帳戶類型、既有或新帳戶、實體分類,以及是否符合被排除帳戶條件。金額較小通常代表稽核或稅務風險較低,但不是零風險。
Q:我沒有申報海外所得,現在補申報會怎樣?
台灣稅法有「自動補報補繳免罰」機制。若在稽徵機關調查或查獲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通常可免除漏稅罰,但仍須補稅並加計利息。海外所得是否產生稅負,還要看是否達個人基本所得額相關門檻;越早處理,風險越低。
Q:CRS 和 FATCA 有什麼不同?
CRS 是多邊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框架;FATCA 是美國制度,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及特定美國納稅人揭露美國人海外金融資產。若你有美國公民、綠卡或其他美國稅務居民身分,需另行確認 FATCA/Form 8938 與 FBAR 義務;若同時在 CRS 參與地區持有帳戶,也可能同時受到 CRS 影響。
Q:信託或離岸公司帳戶能躲過 CRS 嗎?
不能保證。CRS 對公司、信託等架構有穿透機制,可能追蹤到背後的具控制權之人。若你是該離岸公司或信託的具控制權之人,且帳戶所在地與你的稅務居住地有 CRS 自動交換安排,金融機構可能會申報相關帳戶資訊。若台灣是你的稅務居住地,目前自動交換對象為日本、澳大利亞、英國;香港、新加坡目前不在名單內。(依據:財政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第 24、27、28、43 條)
關於作者
我是海蒂學姊,專注高資產家庭、跨境資產與家族財富整合的獨立財務顧問(IFA)。真正的跨境規劃,不是把錢放遠,而是讓架構站得住。
Disclaimer
本文為一般觀念分享,不構成個別投資、保險、法律或稅務建議。海外帳戶、CRS 申報義務及跨境資產安排,應依個案情況諮詢合格會計師、律師與持牌專業人士。
Sources
- OECD CRS Exchange Relationships
- 財政部 CRS 首次申報說明
- 財政部 108 年度 CRS 統計
- 財政部: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財政部: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專區(應申報國名單)
- Hong Kong IRD:Reportable Jurisdictions
- IRAS Singapore: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 IRS:Instructions for Form 8938
- FinCEN: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
- 財政部:海外所得申報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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